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汕头市濠江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汕头市濠江区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局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等;
(二)本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本机关会议、领导活动、执法情况等工作动态信息;
(四)区应急管理局年度预算;
(五)相关依法公开行政事项;
(六)办事信息公开,如服务事项、办事窗口、办事依据;
(七)本单位每年发布的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等。
●公开形式
汕头市濠江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通过汕头市濠江区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haojiang.gov.cn/sthjyjglj/gkmlpt/index)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政务新媒体公开。
(一)汕头市濠江区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汕头市濠江区应急管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汕头市濠江区应急管理局编制了《汕头市濠江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汕头市濠江区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政务新媒体
通过微信订阅号“今日濠江”或同名微信视频号主动公开区政府重要工作安排、政策文件、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等。
(三)通过政务公开栏;
(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信息编排体系
1.索引号:由信息生成发布机构代码、目录类别代码、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
2.发布机构:指信息发布主体。
3.名称:指信息的标题,是表达信息主题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
4.文号:指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正式公文类有此项)。
5.分类:按文件的文种和类别进行分类。
6.发文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汕头市濠江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葛陈路段人力资源综合大楼;邮编:515071;接受申请时间为工作日的8:3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754—87253280;联系邮箱:sthjyjglj@163.com。
●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汕头市濠江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下载。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提供资料: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尽可能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文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工商业经济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三、其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754—87253280。
地址: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葛陈路段人力资源综合大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机关违反《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