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濠江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2-08-12 16:56
  • 来源: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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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濠江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汕头市濠江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濠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濠江区行政区域内涉农社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涉农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及处理的设施,具体分为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收集系统分为户用收集系统和公共收集系统,处理设施分为户内处理设施和集中处理设施。

      户用收集系统指收集涉农社区居民房屋和院内生活污水的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厕所粪污染处理设施、隔油池、污水管道等。

      公共收集系统指对涉农社区居民住户污水统一收集的设施,包括污水管道、检查井、提升泵站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已覆盖的,公共收集系统为接户井到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驳点之间的污水管道、检查井、提升泵站等。

      户内处理设施指将单户或多户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后进行处理的设施。

      集中处理设施指将涉农社区或一定范围内的涉农社区居民住户污水收集后进行集中处理且日处理能力500吨及50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

      第三条 涉农社区居民住户污水进入公共收集系统前应设置接户井,接户井前(含接户井)为户用收集系统,接户井后为公共收集系统。

      第四条 公共收集系统和集中处理设施由属地街道统筹安排,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户用收集系统和户内处理设施原则上由涉农社区居民自行维护,也可根据农户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由当地统筹安排,委托运行维护单位加强检修或指导农户进行维护。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以“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职责明确、注重实效”为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运行稳定”的目标。

      第六条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报告制度,每月定期将运维管理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工作,提请区政府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厕所粪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驳点的运行维护。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

      属地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日常管护,建立责任制度,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移交属地街道进行管理。

      第八条 属地街道要制订方案计划,监督或指导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所属辖区居民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涉农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引导所属辖区居民负责户内处理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九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内容应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

      公共收集系统和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内容包括运行评估、日常巡检、维修养护、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记录、安全与应急管理等。

      户用收集系统和户内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内容包括日常检查、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属地街道应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布、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处理能力20吨/天及以上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或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统一运行维护。

      对于规模较小、分布较零散、工艺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可由街道委托属地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包括双方名称、运行维护服务范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期限及服务内容,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对于采用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属地街道负责本辖区内自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加强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引导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安全与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要求配置相应的运行维护能力,明确专职人员,做好运行记录,定期开展运行维护培训,并做好安全防护、疫情、汛情等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委托单位报告。

      处理设施出现故障而导致出水水质不稳定达标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报告,且在48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属地街道报备,并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修。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定期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建立数据台账。

      区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对于发现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报请区政府约谈相关负责部门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对具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管护人员开展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者运行维护单位通过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建立统一信息管理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一定规模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水量、用电量等反映设施运行情况的指标进行在线监控,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联网,提高监管效率。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科学预测资金需求(含出水水质监督性监测费用),合理安排年度资金预算,逐步探索构建政府、集体、涉农社区居民共同分担付费机制,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街道应加强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及追责

      第十九条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联合对属地街道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当地党委和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在社区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设施出水执行标准、巡查要求、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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