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中共汕头市委关于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和区委、区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深化扩权赋能,切实做到依法、科学、稳妥下放职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由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政务服务类)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行使有关区级行政职权的街道办事处名单(以下简称“街道”,详见附件1)。
二、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清单目录(政务服务类)(20项,详见附件2)。区直各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与街道的衔接工作。对于委托实施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对于授权实施事项,由街道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该职权,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街道承担。行政职权调整实施之前,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已依法受理的事项,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三、委托或授权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区直各相关部门与街道完成交接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区党政办公室、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备案,并抄送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街道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依据数字政府建设强化数字化支撑,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职权的监管,及时指导纠正各街道承接中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四、各街道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调整行政职权的承接实施工作,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权责清单管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严格审核把关,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五、本公告所称政务服务事项是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医疗保障、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依申请办理的事项”。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区级行政职权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公告》(汕濠府〔2020〕75号)、《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区级行政职权(城市管理领域)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公告》(汕濠府〔2022〕47号)同时废止。原公告所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已不再纳入本公告所附目录清单的,由区各主管部门(职能归属部门)商区司法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作相应调整。原公告所涉及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类事项,按《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3〕64号)有关规定执行。
2.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清单目录(政务服务类).pdf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