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和《中共汕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 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区(县)级行政职权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意见》(汕府〔2020〕6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2020〕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0〕10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将470项区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各街道办事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使有关区级行政职权的街道办事处名单(7个街道办事处,详见附件 1)。
二、调整由各街道办事处行使的第一批区级行政职权目录 (220项,详见附件 2)。
三、调整由各街道办事处行使的第二批区级行政职权目录 (工程建设领域)(250项,详见附件 3)。
四、区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将相关职权依据、办理程序、审批标准、技术规范、规范文书样本等提供给各街道办事处,密切指导帮助各街道办事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做到权随事转、编随事转、财随事转。各街道应当依法做好实施工作,确保相关权责落实到位。
五、区直各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接报后,应作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通报对应区直部门。
六、对跨街道行政区域事项和区人民政府或原职权归属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仍由原职权归属部门负责行使。若街道办事处与原职权归属部门对具体事项管辖存在争议的,由区政府协调决定。对各街道办事处开始行使相关职权之前区直部门已受理或立案查处的,由有关部门继续完成办理。
七、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8日止。
附件:
1.行使有关区级行政职权的街道办事处名单
2.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调整由各街道办事处行使的第一批区级行政职权目录
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调整由各街道办事处行使的第二批区级行政职权目录 (工程建设领域)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1
行使有关区级行政职权的街道办事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