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加快酒店服务业发展办法
  • 2019-09-01 09:59
  • 来源: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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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扶持酒店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酒店,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意见》《汕头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等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濠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酒店”,是指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在濠江区行政区域内,利用自有权属用地或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建的酒店,通过租赁、合作等方式利用旧厂房、旧仓库及其非生产配套建设的酒店(不包括公寓式、产权式酒店),以及对原有酒店进行升级改造的酒店。

    本办法所称的“酒店法人企业”,是指注册登记地、住所和税收关系均在濠江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前款所称“酒店”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区设立濠江区扶持酒店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酒店法人企业进行扶持。专项资金来源于濠江区财政收入。

    第四条 成立濠江区扶持酒店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旅游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区直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统筹本办法的实施,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工作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从区发展和改革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抽调,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酒店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酒店服务业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对新建的酒店项目用地,依法按照“招拍挂”的方式供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可规定用地竞买人须属于品牌酒店企业,或竞买前已与品牌酒店企业签订委托管理(或特许经营)合作合同。

    前款所称“品牌酒店企业”是指具有《汕头市濠江区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品牌指导目录》内酒店品牌所有权的企业。

    第六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濠江区投资建设、经营的酒店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要求的,从专项资金中给予酒店法人企业奖励:

    (一)五星级标准及以上的酒店法人企业,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达3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改建(扩建)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5亿元及以上的(不含土地投入),可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二)四星级标准酒店法人企业,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改建(扩建)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不含土地投入),可获得4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三)三星级标准酒店法人企业,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改建(扩建)项目实际投资额达8000万元及以上的(不含土地投入),可获得2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

    酒店项目建成运营后,酒店法人企业可凭借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出具投资额证明的评估报告提出申请,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按“准星级”酒店评定标准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达到上述星级酒店标准的,经区扶持酒店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一次性给予相应奖励。

    酒店正式获得全国星评委按照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检查评定的批复和颁发的中国星级饭店证书后,按照五星级200万元、四星级100万元、三星级50万元分别再给予奖励;由低向高升级的星级饭店,全额补足奖励级差部分。

    第七条 在濠江区新建酒店项目投资达3亿元及以上(不含土地投入),或改建(扩建)酒店项目投资达1.5亿元及以上的(不含土地投入),酒店法人企业可凭借具备合法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出具投资额证明的评估报告、银行贷款相关证明材料及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提出申请,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发改、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区扶持酒店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同意,按照酒店投资企业向银行贷款当年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40%,从专项资金中给予贴息补助。贴息补助分别于酒店竣工时、酒店运营三个月后各兑现50%

    前款所规定的贷款,是指酒店法人企业向银行申请用于建设符合前款贴息补助申请条件的酒店项目的贷款资金。贴息补助期为贷款实际发生利息起的前3年,贷款期限少于3年的,按贷款期限进行贴息。同一项目获得前款规定贴息补助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八条 新建或改建(扩建)酒店项目建成营业起3年内,经有关部门审核,企业未受行政处罚,且严格遵守行业规范的,按照其每年度区级直接经济贡献,从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一)年度区级直接经济贡献数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年度区级直接经济贡献数额达到100万元—150万元(不含150万元),给予60万元奖励;

    (三)年度区级直接经济贡献数额达到15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给予90万元奖励;

    (四)年度区级直接经济贡献数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20万元奖励;

    (五)年度区级直接经济贡献数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扶持酒店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按比例确定具体奖励数额后报区政府审定。

    经营贡献奖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工作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符合《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并入职我区酒店投资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资金奖励。奖金按以下二项因素确定:(一)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濠江区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20%部分的区本级分成×100%。(二)同一企业高层次人才获得奖补资金总额≤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市、区(县)财政贡献额度的80%+获奖高层次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市、区(县)财政贡献额度。

    第十条 区扶持酒店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经区扶持酒店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区财政局负责将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编制的专项资金的纳入政府预算,按照区扶持酒店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意见将资金下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支付企业。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上报、申请受理、初审、专项资金支付及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区有关部门协同负责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的会审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仅限用于酒店建设、配套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和市场营销方面。酒店投资企业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本办法第九条奖励不列入该规定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汕头市范围内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实施。申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申报的项目及其关联项目,任一已申报或享受我区其他奖励、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区扶持酒店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奖励。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须承担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须承诺10年内不将住所、生产经营地迁离濠江区、不改变在濠江区的纳税关系、不减少注册资本。获得本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区扶持酒店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有权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经评估未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或项目未能建成运营的,企业应将已享受的相关优惠奖励全部退回,并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情况同时接受区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汕头市濠江区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品牌指导目录》,第六条规定的“准星级”酒店评定标准、专家评审相关程序,以及本办法规定奖励的申报条件、程序等配套文件,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9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汕头市濠江区加快酒店服务业发展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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