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对历史遗留的农村村民违法建设处理进行规定 分三种情形处理
  • 2018-08-27 00:52
  • 来源:“汕头橄榄台”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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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24日下午,经市第四届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拟对《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拟将适应对象由原来的在特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修改为在特区范围内使用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宅基地明确为农村村民依法办理了宅基地审批手续或2014年12月1日之前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安排给本村村(居)民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

    办法修订送审稿从有利于鼓励引导村民住宅集中建设和提高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考虑,对原来规定的部分规划技术指标进行了修改。拟将村民集中建房的容积率由原来的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县政府所在地4.0、其它地区3.5修改为统一按不大于4.5控制;同时,对集中建房的绿地率、停车率、建筑间距等也都适当降低了要求;将村民自建房的建筑层数由原来的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县政府所在地不超过6层、其它地区不超过4层修改为建议村民自建住宅的层数统一按6层控制,不对建筑面积进行控制;将在原分配宅基地上建设的村民自建住宅的消防要求修改为应采取防火分区等补救措施满足消防要求,每栋建筑应至少有一侧设置供消防车通行、停靠的消防车道。

    为鼓励村民住房集中建设,办法修订送审稿拟在提高集中建房的容积率的基础上,建议通过用地安排、产权办理、财政资金安排等优惠措施支持村民集中建房。

    为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施工安全的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明确村民自建住宅开工建设前需办理《农村村民住宅施工许可证》,并对未取得《农村村民住宅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村民自建住宅,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业主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承建人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修订送审稿对历史遗留的农村村民违法建设的处理进行规定,拟分为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动工但未建成、管理办法施行后建设等三种情形,结合产权登记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理。建议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村民自建住宅,6层(含6层)以下楼层凭相关手续给予确权登记,6层以上楼层按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后保留使用,但不予确权登记,如遇拆迁时不予补偿。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动工但未建成的村民自建住宅,6层(含6层)以下楼层凭相关手续给予确权登记,6层以上楼层限期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管理办法施行后建设的村民自建住宅,6层(含6层)以下楼层按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处罚后凭相关手续给予确权登记,6层以上楼层限期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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