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市民文明交通意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拼装等非法摩托车上路行驶。违者,依法予以扣车、罚款、记分;符合行政拘留处罚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二、严禁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者,处罚款200元,记1分;严禁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违者,处罚款200元;严禁摩托车安装改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违者,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从严处罚。
三、严禁违反规定停车。违者,处罚款200元;妨碍正常通行的,依法拖移。
四、严禁非法占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违者,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元。
五、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依法扣车,驾驶摩托车等非汽车类的,处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汽车类的,处罚款15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六、严禁驾驶机动车飙车、追逐竞速。违者,处罚款2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处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车辆超员、超载、超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违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禁泥头车在未完全密闭的状态下运输渣土、砂石等物品。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处理。
十、严禁故意遮挡、污损(9分)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9或3分)、闯红灯(6分)、越线(1分)、逆行(3分)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处罚款200元,并按规定分别对驾驶人记分处理。
十一、严禁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进入机动车道、随意横穿马路、翻越护栏、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要求劝导交通、参加交通安全学习。
十二、因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等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积极自行清理,严禁上路行驶;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依法报废车辆。
十三、对快递外卖、客货运等企业所属单位驾驶人和车辆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抄告所属单位和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对乱停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用户采取“联合封号”的限制使用措施。
十四、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对阻碍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者,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