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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通知》明确,借款人及配偶名下房产以不动产登记和粤安居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所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以及宅基地、集体土地的上盖物等房产)情况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已注销的除外。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非夫妻关系的,双方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套数合并计算。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借款人须填写《住房套数声明书》,同时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的房产查询结果。房产情况可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查询,截图打印并签名确认。 ▌“粤省事”小程序查询具体操作: 登录“粤省事”,选择“不动产服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选择全市范围),显示结果后截图打印;选择“住房服务”-“商品房服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查询”,显示结果后截图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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