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婴幼儿
  • 2022-08-18 08:42
  • 来源:南方+、健康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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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17日,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住建部: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表示,通过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不断加大对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下一步将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

      潘伟表示,目前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经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其他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居住条件也得到了有效的改善。截至去年底,通过公租房保障帮助了111.4万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2.3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

      据介绍,下一步住建部将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公租房精准保障的力度。一是在配租工作方式上,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的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二是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售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拔。三是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因素产生需求的,根据房源数量及时给予调换。

    ▌国家医保局: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在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近年来,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持续增长,覆盖面也进一步在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未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

      刘娟表示,随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目前全体妇女生育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予以保障,也都可以由基金按规定来支付待遇。总体上来看,现行的制度安排有力支持了生育政策的实施。

      刘娟介绍,社会上也非常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次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地方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健全完善制度。随着新业态、新经济的发展,各方都很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用人单位,不在生育保险法定覆盖范围,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健全完善制度,也体现了政策的包容性。

      二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大多处于生育年龄段,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的相关保障。

      三是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将其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缓解其生育的后顾之忧。

    ▌国家发改委: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婴幼儿

      记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于8月1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表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大概有1/3的家庭有托育的需求,有条件的幼儿园也可以向下延伸至2-3岁的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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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福庆介绍,国内的调查显示,婴幼儿无人照料是阻碍生育的首要因素,城市中大概有1/3的家庭有托育的需求,但现实中我们供给还是不足的,特别是普惠性的服务供给确实是个短板。

      在发布会上,郝福庆表示,《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重点围绕5个关键词下功夫:

      第一,基本,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意见》提出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突出对“幼有所育”的基本民生保障;

      第二,普惠,着力增加普惠性的服务发展。发展公办托育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来投资,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建设社区服务网点,探索家庭托育模式,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向下延伸2—3岁的婴幼儿,通过以上多种渠道,鼓励多方参与,有效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

      第三,投资,加大投资力度。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的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项目及市场进行适当支持。通过中央投资的支持引导,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加大投资力度,共同加强托育服务行业的能力建设;

      第四,收费,规范各类服务收费。明确公办托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来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以确定托育服务的价格;

      第五,减负,减轻机构经营的负担。除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以外,托育机构的水电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的价格执行,各地要出台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一揽子政策,同时在一些特殊时期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疫情期间的纾困政策。

    ▌国家发改委: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

      “人口问题涉及经济社会的多个方面,不能就人口谈人口,就生育来谈生育,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在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郝福庆表示,人口要素具有基础性地位,要始终作为发展中最核心的变量来考虑。

      郝福庆说,人口生育不仅是关系你我的家事,也是关系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国事。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将积极生育支持的措施融入各项工作。

      一是纳入发展规划。“十四五”规划《纲要》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领域,其中重要指标是20项,这里面就有一个托育的指标,可见其重要性。具体来说,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的婴幼儿托位数到达到4.5个。把小托育纳入大规划,这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足见方方面面对发展托育服务的高度重视,发展托育服务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

      二是完善政策体系。聚焦婴幼儿无人照料的关键痛点,不断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融资、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多渠道扩大普惠性的托位供给,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同时,积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深入实施家政“领跑者”行动、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家政信用建设行动三项措施,让家政在婴幼儿居家照护上也提供更多的支持。

      三是实施专项工程。为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实施了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工程,支持省级妇产、儿科以及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支持10个左右儿科类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支持儿科类国家医学中心建设,集中攻关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疾病解决方案。

    ▌住建部:全国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870万套间改善新市民、青年人居住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副司长潘伟指出,未来将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在整个“十四五”期间,全国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870万套间,预计帮助2600多万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

      潘伟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正是面向青年人、新市民所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一个城市,青年人有希望,城市才有未来。解决青年人、新市民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提高城市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新市民和青年人为主要出发点,因为青年人是生育的主体,解决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有利于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实现安居乐业。”潘伟指出,未来将不断指导各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而且在筹集建设过程中也注重职住平衡。

      潘伟介绍,近两年全国已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6万套间,能够解决700万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在整个“十四五”期间,全国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870万套间,预计可以帮助2600多万新市民、青年人改善居住条件。下一步,将继续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加快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能够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国家医保局:未婚已生育的女性依法享受生育津贴

      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就《意见》中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统一规范的具体情况及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范围做了介绍,并明确表示未对未婚已育的女性办理生育津贴设置结婚证等前置条件。

      刘娟表示,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内容。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上述公约标准。总体上来看,保障还是比较好的。

      刘娟介绍,《意见》中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是三方面考虑:

      一是坚持基本保障。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但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

      二是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近年来随着人口政策的调整优化,地方在国家法定产假之外新设了一些生育奖励假,还有男同志的陪产假,包括育儿假等。整体上来看,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

      三是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实践表明,假期过长可能会带来职业女性的生育顾虑,增加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利于男女的公平就业,继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针对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范围,刘娟解释,我国的生育津贴按照社会保险法依法支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所以是依法支付国家法定产假,即98天的产假。在地方设定的生育奖励假,《意见》要求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对于领取生育津贴是否存在结婚证等前置条件,刘娟表示,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结婚证等额外材料。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将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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