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对于汕头这个将出台的新办法,你怎么看
  • 2020-11-28 13:08
  • 来源:汕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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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市卫生健康局发布关于征求《汕头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该实施办法对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具体内容。其中包括:

      ● 全面落实休假政策,支持帮扶家庭育婴。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倡导未满一岁婴幼儿在家庭中照护。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育婴创造便利条件。

      ● 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的方式,设立符合规范要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2022年前,各区县新改扩建1家普惠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婴幼儿照护示范点建设。

      ● 鼓励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园所、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进行改造,采取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形式,提供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 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各区县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各区县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班。

      ●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提供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

      ● 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

      ●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时通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提交备案材料,由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备案审核。

      市民若有反馈意见可于12月9日前径送市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邮编:515041,地址:汕头市金新路13号301室,邮箱:stwjjr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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