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 2016-08-31 15:58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字体: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已成为人们共识。但王某没想到,自己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查出醉驾。近日,濠江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悬挂粤D×××××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途经海旁路濠滨路段,与陈某驾驶的一辆无牌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的类型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根据上述规定,摩托车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王某“醉驾”摩托车也触犯刑法,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濠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