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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近期出台的《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我市户籍符合一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纳部分时段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缴费的时段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最长年限可从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缴费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本市户籍,但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市户籍的人员;二是已参保但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或未参保且未达到退休年龄;三是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未达到退休年龄,且2016年5月1日(不含本日)前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
(记者 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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