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编制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为了规范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的管理工作,明确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的管理工作和职责。二是根据《关于建议尽快修订或废止〈达濠渔港港章〉的函(FZ202008218),需尽快修订或废止《达濠渔港港章》。三是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渔港港章制订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435号),需按规定制订《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管理章程》。四是根据汕头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展渔港等级认定的需要。因此,《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管理章程》(下称《章程》)的制订极为必要与迫切。
《章程》适用于在达濠国家一级渔港范围内的渔业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章程》的出台有助于提升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的日常管理,明确了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的管理工作和职责,有利于规范渔港的监督管理,引导渔业的健康发展。
二、依据及参照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6.《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7.《关于开展渔港港章制订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435号)
8.《转发〈关于开展渔港港章制订修订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汕农农办〔2019〕32号)
9.《关于印发〈南澳县云澳中心渔港管理章程(试行)〉的通知》(南农〔2021〕52号)
10《关于印发〈博贺渔港管理章程〉的通知》(茂滨海办〔2020〕15号)
三、修订过程
(一)编制文稿阶段。2023年10月,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根据《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渔港港章制订修订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435号)和《关于建议尽快修订或废止〈达濠渔港港章〉的函》(FZ202008218)的有关规定,起草了《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管理章程(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单位意见。2023年10月11日专函征求区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意见。截至10月25日,收到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意见共37条,经仔细研究与沟通,采纳31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3条,形成了《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管理章程(征求意见稿)》。
(三)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0月31日,通过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9日),直至公示期满未收到新的意见。
(四)委托中介机构及内设机构审查。委托广东沧桑律师事务所对《章程》内容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由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内设机构对《章程》进行内容及程序审查。经审查,《章程》内容必要、且能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衔接,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内容和程序。
(五)提请合法性审查。2023年11月16日,提请濠江区司法局对《章程》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章程》根据有关程序制定,规定的主要制度与措施合法且确有必要,能与有关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未发现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和程序。提出其他意见13条,经仔细研究与沟通,采纳12条,不采纳1条,形成了《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管理章程(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章程》共八章四十三条。除第一章“总则”、第八章“附则”外,第二至七章明确了渔港的概况、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的各项具体要求:
(一)总则。明确规定了《章程》实施的总则性规定,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要求、职责分工。分条描述了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的管理工作和职责。
(二)渔港概况。明确规定了渔港地理位置、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和渔港设施。
(三)渔港经营。明确规定了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适用对象,经营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从事涉危作业应依法申请取得许可。
(四)渔港安全管理。明确规定了渔港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危急情况及应对措施,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五)渔港环境管理。明确规定了渔港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有关事项、禁止事项和违规的处理办法。
(六)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明确规定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的规定。
(七)交通事故处理。明确规定了在渔港范围内外的渔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
(八)附则。明确规定了渔港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的应对措施;违反本章程的处理;本章程解释权属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九)附件。包括濠江区达濠国家一级渔港港界矢量图、濠江区达濠国家一级渔港功能区划图。
五、合法性评估
《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管理章程》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濠江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程序制定,规定的主要制度与措施合法且确有必要,能与有关法规、规章协调、衔接,未发现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和程序。
六、实施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