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现将《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管理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反映。
附件: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管理章程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达濠国家一级渔港范围内的渔业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水务局为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为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的监督管理机构;区水产供销总公司为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的经营管理主体。
涉及渔港管理的有关单位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相关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管理责任。
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及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渔港区域内的渔港水域安全监督管理、渔港范围内各类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社会治安管理以及渔船治安管理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渔港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秩序管理工作。
汕头濠江供电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的公共用电设施管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渔港区域内港容港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汕头广澳海事处等按法定职责做好渔港区域内的非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汕头海警局濠江工作站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广东省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汕头航标与测绘所负责渔港区域内导助航标志的管理工作。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财政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许可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四条 地理位置:达濠国家一级渔港位于濠江区濠江下游。达濠国家一级渔港涉及达濠、广澳、马滘三个街道,但码头等陆域在达濠街道范围内。
第五条 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包括通港航道、港外锚地、避风塘)和陆域范围(包括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水产品交易市场、船厂、沿港道路、渔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设施用地,并满足休闲渔业、商旅居住等符合港区经济全面发展的综合性用地等)。
(一)水域范围:350万平方米,河渡营盘山(E116°44'44.066"、N23°14' 38.005")至东屿(E116°44'36.288"、N23°14'37.473")至马滘桥铺(E116°42'0.751"、N23°16'17.088" )至葛朱大闸(E116°42'0.423"、N23°16'35.713" )四点连线范围内。
(二)陆域范围:68万平方米,(E116°43'33.450"、N23°16'28.370");(E116°43'32.760"、N23°15'57.330");(E116°44'6.570"、N23°15'44.310");(E116°44'10.520"、N23°16'11.690")。主要坐标点连线范围内(如果有变化,以新界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 渔港设施:渔业码头全长421米;引桥4座;航道自河渡口门起,至马滘桥铺止,共3.67海里,航道宽度100米;最小水深-2.0米;护岸长740米;配套供电、供水、消防、通讯导航等设施。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七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经营管理主体书面申请,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方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如有非财政资金建设的设施,需报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同意后,可由投资方自主经营。
第八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服从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负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船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作,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承担渔港日常维护,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经营票据。
第十一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渔港设施,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并保证渔港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应当向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并取得《危险品装卸许可证》,在核定范围和时间内开展作业。
第十三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渔港水域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并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涉及通航安全的还应当经海事部门许可,在作业期间及时报告作业动态。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水务局作为达濠国家一级渔港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制定预防台风等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相关属地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街道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
第十六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和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渔业船舶、非渔业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港内发生火灾、沉船、碰撞等应急情况时,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和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有权调度在港船舶协同救助。港内船舶应服从调度。
第十八条 达濠国家一级渔港码头区域的消防工作由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监管;区水产供销总公司负责日常消防及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属地街道办事处履行港区陆域(除渔港码头外)属地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 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必须留足值班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接到报告的区水上搜救中心或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二十条 渔船在港停泊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危害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
第二十一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使用人、经营者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第二十二条 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
第二十三条 爱护渔港助航、消防等各种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航标漂失、移位、受损或者侵占、损坏渔港设施的,应立即向区农业农村水务局或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报告,损坏者应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凡在港内或海上捞获漂浮、沉没物资,应当自觉送交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水务局或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报告。不得在渔港区域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不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渔港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严禁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
船舶垃圾应当交由具备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本港水域。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九条 严禁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车、船在渔港范围内从事非法加油活动。加油时发生跑、冒、滴、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三十条 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三十一条 应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二条 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报告,由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会同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章程和避碰规则等规定,在进港后24小时内或离港前,向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核载10人以上的大型渔船,应在出港前接受安全检查,检查合格方能出港。其他渔船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必须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公务船在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渔船及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根据规定向公安、海洋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渔港水域内的渔船交通事故由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处理决定。渔港内的渔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报告,接受处理;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四十八小时内向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渔港内渔船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调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章程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汕头市濠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濠江区达濠国家一级渔港港界矢量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