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濠江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3-08-03 15:10
  • 来源: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现将《濠江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濠江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出资人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市濠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濠江区人民政府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各企业主管部门等,以下简称“出资人履职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国有出资人权益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是指须经区政府、出资人履职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备案事项是指向出资人履职机构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出资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重大事项决策要经过企业党组织讨论研究后,再由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做出决议。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报告事项范围

      (一)需向区政府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设立控股以上国有企业;

      2.重要的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增资、减资、重组、改制;

      3.转让出资企业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区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控制权的; 

      4.出资企业拟控股或实际控制、参股非区属国有企业;战略重组非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区外(基金投资除外)或境外企业;

      5.法律、行政法规和区政府、出资人履职机构认为应当报请区政府同意的其他重大经济行为。

      以上重大事项由出资人履职机构报告区政府。

      (二)需向出资人履职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出资企业聘任非由出资人推荐的外部董事;

      2.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

      3.出资企业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以及年度投融资计划;

      4.出资企业主营业务的确立和变更;

      5.出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

      6.出资企业发行债券、修改章程;

      7.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以上各级公司为其他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除外);

      8.与关联方的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9.出资企业在不失去控制地位或控制权的部分股权转让;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和增资事项;

      10.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出资人履职机构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11.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以上子公司购买高风险非保本类理财产品,或非战略投资需要购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12.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以上各级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持有本企业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

      13.出资企业控股以上子公司中3级及以下子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展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投资、股权置换(纯基金投资除外);

      14.出资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

      15.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及出资人履职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出资企业以上事项中涉及产权转让事项除向出资人履职机构报告外,出资人履职机构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须同时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其他事项向出资人履职机构报告;各级子公司涉及以上事项的向其母公司(集团公司)报告。

      以上除需直接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的事项外,其余事项获出资人履职机构批准后由出资企业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为出资人履职机构的无需再行备案。

      第六条备案事项范围

      出资企业的备案事项包括以下范围:

      1.出资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2.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3.出资企业内部资源整合、重组、分立、解散、改制,各级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修改章程以及出资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担保事项;

      4.企业控股以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中高层管理人员变更;

      5.转让各级子公司股权,设立3级以上子企业(含3级),3级以上(不含3级)子公司开展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投资、股权置换;

      6.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群众(职工)集体上访等;

      7.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8.向各级子企业委派产权代表,派出董事、监事;

      9.聘任企业法律顾问,聘请开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

      11.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以上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涉及母公司、集团公司等一级企业的事项报出资人履职机构备案,各级子公司涉及事项报其出资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等一级企业)备案,同时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报告备案程序


      第七条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母公司(集团公司)等一级企业统一履行报告备案责任;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由该企业向其控股股东报告备案,并由其控股股东按制度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备案。

      第八条重大事项的报告、备案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一事一报。上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二)报告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对报告、备案事项或重大决策,出资企业应当履行法律审查、市场调研、集体研究等相关程序。报告事项须在作出决策后24小时内报告;备案事项须在做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履行备案程序,其中第六条第6项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群众(职工)集体上访事项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各出资人履职机构应就国企备案事项进行专项登记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出资企业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由对应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擅自决策的;

      (二)故意漏报、瞒报或是提供虚假材料虚报重大事项的;

      (三)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损的;

      (四)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区属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应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出资企业控股以上实体化运营的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请示备案参照本制度开展。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濠江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濠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