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濠江区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试行)》业经五届6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
汕头市濠江区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就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或以出让方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
第二条 开工、竣工时限
国有建设用地宗地的开发建设期限按《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期限执行。
开工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准。竣工日期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完成依法取得《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项下所有地块的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明文件之日为准。
第三条 开工、竣工申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宗地开工、竣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局申报具体开工、竣工时间。开工申报备案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现场照片等材料,明确具体进场开工日期;竣工申报应提交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明文件、竣工现场照片等材料。
第四条 开工、竣工延期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能在《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或竣工的,应在到期前30个自然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延期申请,并在提出申请后15个自然日内对延期理由进行说明及提供佐证材料。
第五条 开工、竣工延期申请审查
区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延期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由区自然资源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办理建设用地延期开工、竣工手续。
第六条 延长时限
延期开工、竣工申请的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具体延期时间按实际情况处理。
第七条 非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竣工逾期的情形
(一)因未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开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无法按《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原规划或建设条件建设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开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开工开发的;
(六)因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七)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非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竣工逾期的处置
(一)协商延长开工、竣工期限。非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竣工逾期的,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自然资源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开工时间按原因消除之日起一年内开工,竣工时间顺延。
(二)协商有偿收回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退还土地的,可协商有偿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竣工逾期的处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未能在《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或未能在批准的延期开工、竣工时限内开工、竣工的,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推进“土地出让收入和闲置土地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4〕61号),以《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总价款为基数,按照逾期开工、竣工时间日万分之一缴纳违约金,但封顶金额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在本办法实施前,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对开工、竣工逾期的违约金已有约定但未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在本办法实施后,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签订补充协议将违约金调整为以《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但封顶金额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严格开展责任调查认定按责任时段分类处置
政府原因、企业原因、不可抗力、涉法涉诉等原因交织造成的费用缴交和土地闲置问题,要认真区分各类原因的影响时段,分时段、按规定落实相关处置措施。政府、不可抗力、涉法涉诉等原因持续期间,不计入用地主体违约期。
第十一条 违约金计收规则
开工、竣工逾期违约金应严格依据《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计收。其中:
(一)项目仅涉及开工逾期,但实际竣工时间未超出《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时间的,不予计收开工逾期违约金。
(二)项目仅涉及竣工逾期,收取竣工逾期违约金。
(三)项目同时涉及开工、竣工逾期的,收取竣工逾期违约金,开工逾期违约金不重复计收。
区自然资源局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送达违约金缴交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通知书要求按期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违约金。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经催缴仍拒不缴纳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
第十二条 处置机制
区自然资源局为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开工、竣工延期申请,提请区相关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协助调查、核实和认定等。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延期申请、调查核实证明等材料形成处置方案后,上报区政府审议,按区政府批复落实处置,并按《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推进“土地出让收入和闲置土地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4〕61号)等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报备抄送工作。
因历史材料缺失、相关单位意见存有争议、情况复杂等原因无法核定的,区自然资源局可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单位集体讨论核定,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或相关领域专家论证。
区相关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应主动担当、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积极做好情况调查、影响期核定、出具书面证明等工作,协同完成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风险防范
为防范出让合同重大履约风险,对存在严重违约问题的土地使用权人,区自然资源局有权向相关部门报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约情况,各部门应协同执行诚信管理。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实施前我区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家、省和市对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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