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现将《濠江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濠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11月3日
濠江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的通告
文物是中华文明的物质载体,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进一步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所称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包括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由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登记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及此后由濠江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公布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附近进行建设工程,必须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风貌。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资料记录并报濠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濠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批准前应当征得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同意。
第四条 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濠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濠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第六条 使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 所有公民都有保护文物的责任和义务,凡发现擅自拆建、改建不可移动文物或损害文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并立即报濠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举报电话:0754-87251609)。
第八条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关于公布濠江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汕濠府[201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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