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濠江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城建环保局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汕头市濠江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2016〕3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健全我区环保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明情况、抓重点、落责任、强监管”的工作目标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工作原则,以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为环境监督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建立区、街道、村(社区)为单位的三级网格,建立“三清三到位”(即区域清、底数清、职责清和监管到位、互通到位、服务到位)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实行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形成“政府统筹领导、环保部门协调监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新格局,为建设美丽宜居濠江提供有力保障。
二、网格划分和主要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保护监管网格,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以区政府为一级网格,街道为二级网格,社区为三级网格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模式,形成逐级抓环保、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一)一级网格
以我区的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本区行政区域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责任人的履行情况,协调、督促环保监管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查处管辖范围内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调查处理信访举报,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执法力量,明确区一级重点监管对象、监管任务和监管责任人。
(二)二级网格
全区按行政区划划分为二级网格,分别为达濠街道、石街道、广澳街道、马滘街道、河浦街道、玉新街道和滨海街道,责任主体为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履行属地环境监管责任,明确指定相关机构负责本级网格监管,设环保监督员或协管员为具体责任人和联络员,配合一级网格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报告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负责组织本辖区三级网格的建立,监督其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明确村(社区)的环境监管职责并监督落实。负责整合本级环境监管职能部门和兼职环保监督员的力量,承担辖区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工作。发现辖区内存在扬尘、焚烧、使用小煤炉、冒黑烟、排放异味气体、废水乱排放等环境问题,告知并劝阻问题单位立即改正,同时向上级网格报告并协助依法查处。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生环境污染纠纷,应及时妥善调查处理,并协助上级网格调查处理本辖区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协助开展污染源普查,了解辖区污染源排放状况,建立辖区污染源管理方案并动态更新。
(三)三级网格
各街道可以根据辖区实际,原则上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设立三级环境监管网格,社区居委会为责任主体,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工作人员为主要力量。主要职责:
协助一、二级网格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监督执法工作。接到投诉、举报应及时了解并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发现辖区内存在扬尘、焚烧、使用小煤炉、冒黑烟、排放异味气体、废水乱排放等环境问题,告知并劝阻问题单位立即整改,同时向上级网格报告并协助依法查处。
三、区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各街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区城建环保局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要将普法工作融入执法和监管的全过程,面向监管对象及全社会,大力宣传本部门、本行业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为全民保护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具体是:
(一)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1.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订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大力推进污染减排,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确保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2.加强对农村和农业环境的保护,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3.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逾期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和需关停取缔的污染企业。
4.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环境保护力度,开展各类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区城建环保局职责:
1.履行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监管。
2.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大气、水、固废、机动车以及噪声振动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3.牵头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负责环境监察和组织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4.督促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落实市环保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5.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按管理权限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7.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对辐射环境事故实施应急处理,协助省市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本地区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指导辖区内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核技术安全和防护工作。
8.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各责任主体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本辖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9.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辖区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网。
10.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文化、教育等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1.加强对已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管理。
12.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不文明施工违法行为。
(四)区发展规划局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决策,编制城乡规划应明确各 功能区定位,避免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交织引发环境问题。
2.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有关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要求编制部门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3.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督促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负责清理、淘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保相关制度,推动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的工业、产品,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5.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
(五)区经信局职责:
1.负责协助市级职能部门依法制订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并实施监督。
2.推进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大气污染减排,整治港口码头扬尘污染。
3.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经信局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节能工作,参与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4.组织编制交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5.协调指导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6.协调加强对道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道路施工扬尘污染;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7.牵头督促移动通信基站类建设项目环保手续不完善问题的排查清理整治工作,配合涉通信基站类辐射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
(六)区教育局职责:
1.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在相关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
2.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创建“绿色学校”,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
(七)区监察局职责:
负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实施监察,配合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八)区司法局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九)区财政局职责:
1.负责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为网格化环境监管提供财力保障。
2.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3.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十)区国土资源局职责:
1.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2.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严格把关,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3.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4.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非法采矿和利用土地行为。
5.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灾情险情信息,会同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质灾害、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负责国有储备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7.督促关闭矿山做好复绿等环境治理工作。
(十一)区农林水务局职责:
1.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农业源减排工作。
2.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3.结合名镇名村、示范村、美丽乡村和新农村的创建,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有助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点工作。
4.负责加强对农村秸秆的管理,推行秸秆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5.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规划和管理,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指导督促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配套污染减排设施,负责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协助做好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工作。
6.负责监督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7.依法监督管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8.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依法负责沿岸防护林维护和建设,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后应及时更新造林。
9.依法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污染型企业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10.负责监督管理水资源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1.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12.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岸线和水库库区的保护管理。
(十二)区文广新局职责:
1.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2.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3.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十三)区卫计局职责:
1.负责下属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督促下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要求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使用后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医用玻璃瓶回收处置,推进医疗废物的减量化。
2.负责督促下属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督促下属医疗机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要求做好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工作,责成下属医疗机构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辐射环境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管理工作。
(十四)区工商局(质监局)职责:
1.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粤府办〔2014〕24号),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
2.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
3.对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中涉及环境要求的,实行“双告知”制度(即:告知申请人、审批部门)。
4.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主体的监管。
5.严格执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职责责令整改,没收原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罚。
6.负责在锅炉等特种设备证照发放时把好环保关,禁止新上高污染燃料锅炉,对生产领域的环保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十五)区食药监局职责:
1.加强第一类药品中的易制毒化学品、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监督管理。
2.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
3.加强对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餐饮)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于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监管。
4.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5.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辐射环境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区法制局职责:
1.负责审核、审查区政府或者部门制定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2.依法办理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区政府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3.负责对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审核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十七)区海洋渔业局职责:
1.负责监督落实规定区域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负责对主管的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江河生物多样性、江河生态环境保护和江河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以及水产养殖区的环境整治。
3.对入海排污口的环境监管以及海洋倾废的执法检查。
4.负责辖区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监视港区水域污染情况。
5.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的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辖区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区执法安监局职责:
1.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污泥渣土的管理,监督检查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性能,依法查处随意倾倒渣土行为和依法查处市区违章占道经营行为。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九)区公安分局职责:
1.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执法,主动介入、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等行为依法实施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二十)区环卫局职责:
1.负责制订并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点环保治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对已建成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
2.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防范垃圾填埋场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二十一)区国资办职责:
负责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整改任务。
(二十二)区供电局职责:
1.牵头督促输变电站类建设项目环保等手续不完善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
2.配合联合执法行动,协助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四、工作任务
(一)落实网格监管责任
一是各级网格应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工作任务,并按照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网格责任人,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二是上级网格要加强与下级网格的联动,指导、协调解决下级网格上报的相关问题,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通过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多种形式,提高下级网格监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明确网格运行方式
一是加强巡查监管。各级网格要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常规开展巡查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向上级网格报告。
二是及时调查处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查处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三是强化沟通反馈。上下级网格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增强工作效能;各级网格对环境违法行为或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
四是定期考核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摸清网格污染底数
各网格责任人要掌握网格内各类排污企业的分布情况,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环境风险隐患点,对网格内企业必须做到“四个清楚”:一是清楚企业生产工艺,掌握污染物的产生情况;二是清楚企业污染物治理工艺,掌握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三是清楚企业污染物排放,掌握污染物排放去向和达标排放情况;四是清楚企业环境风险环节,掌握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加强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
各网格责任人要加大对网格内纳入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评价企业的日常巡查和核查,加大对环境信用评级红、黄牌企业的现场监测频次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因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启动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对逾期未能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停。
(五)及时处理环境信访举报案件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各网格责任人要及时调查处理网格内企业环境信访案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反馈答复;对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要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事件处理处置情况。
(六)主动服务网格企业
各网格责任人要主动宣传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等,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环境问题,指导企业维护污染物治理设施、规范排污口设置、建立内部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完善环境管理档案资料等。
(七)加强网格企业信息管理
各网格责任人要加强网格内企业的信息收集,及时更新企业环境保护相关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一企一档”信息数据库,为环境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提供有效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强化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力度,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及各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建环保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各级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的建立和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街道及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计划),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建环保局)备案。各街道要结合辖区实际,负责划定本级辖区内环保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任务要求,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各居委环保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
(二)完善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并逐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信息反馈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订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境监管中的职能,制订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三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四是建立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解决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三)落实责任追究
一是要明确排污者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二是要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各街道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建设,制订网格化监管考核细则,严格落实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下级网格单元责任主体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严格按照纪律,依法依规实施问责。三是要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等原则,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的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四是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因工作不力、决策不当、处置不当等导致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