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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2MB2D270140/2024-00059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濠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4-11-29
名称: 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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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1-2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某游客一行4人通过网上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散拼团队旅游活动,签订了旅游合同(附带行程),费用每人1400元。因出发时行李的携带问题与旅游包车司机发生纠纷,引起不满,自行解除合同退团并投诉,要求全额退款。   

  经调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附带行程)。游客出发时,因携带行李多,在随车行李安排问题上与包车司机发生纠纷,故而不满,自行解除合同退团并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未果,故投诉。   

  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协调,旅行社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余款退还游客,双方达成和解,游客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旅游合同解除、退款争议引起的旅游投诉。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游法》还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本案中,旅行社管理、服务缺失,未能教育包车司机做好服务工作,未能及时解决出现的纠纷,满足游客的合理需求,在游客自行离团后才知道游客退团。

  本案中,游客缺乏必要的耐心与理性,缺乏与旅行社的沟通,在没有协商的情况下自行解除合同。

    【建议提示】

  旅行社应当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相关事项,做到旅游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旅行社应当加强管理,教育员工(特别是司机和导游)遵守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耐心、细致、职业、文明,对游客的诉求保持耐心、恭听,予以客观、公正回应。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能为了招徕而随意承诺、夸大承诺。

  旅游者应该了解旅行社的资质,报名时仔细阅读旅游合同内容,明确双方约定和权利义务。遇到矛盾要尽量与旅行社充分友好协商,不能随意自行解除合同、以免遭受损失。同时,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情况,注重个人安全,理性出行、理性消费,安全出行。

  要倡导文明旅游,文明程度的提高是社会进步的集中体现,要把文明旅游落实到具体的言行举止。《旅游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