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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2315184094K/2024-00006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濠江区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19-03-25
名称: 汕头市濠江区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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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29  浏览次数:-

汕头市濠江区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汕头市濠江区委、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濠江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濠〔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汕头市濠江区审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汕头市濠江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接受区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区审计工作任务、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区委和区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区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 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 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 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 离任审计,对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全区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全区审计 项目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 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 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 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顶算执行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 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会、社会捐赠资 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 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 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 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区审计局应当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 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区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行政、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 计、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财务会 计、后勤保障、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培训教育、 职称考评、纪检监察、离退休人员服务、党团工青妇等有关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稿有关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起草全区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审理审计业务事项;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负责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二)经济责任审计股。负责区直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统筹安排,承担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对区直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和街道办事处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承担绩效审计管理的审计工作。

(三)财金债务审计股。组织审计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区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 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组织审计全区政府债 务、隐性债务和其他需要关注的债务;组织审计区政府管理和 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区直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组织审计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行政事业投资审计股。组织审计区直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及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组织审计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管理的行政、事业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涉及全局或行业性的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审计;组织审计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 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区属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审计区对口支援重大项目和资金。

第六条 区审计局行政编制1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名。 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审计师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4名。核定机关聘用人员数2名。

第七条 区审计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