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局各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加快推进我区知识产权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做好知识产权信用领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2023年7月10日
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加快推进我区知识产权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机制,构建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促进知识产权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领域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秩序,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监管效能,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严格坚持依法依规,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视同仁,在设定信用分级标准、监管方式方法上充分考虑行业特征等相关情况,确保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有效运行。
(三)坚持过惩相当原则。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坚持保护权益原则。严格依法制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规则、标准,审慎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等工作,切实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构。区局层面由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股负责全区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各市场监管所按照实际,组织实施本辖区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加强与本级信用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等工作。
(二)构建指标体系。根据《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市监办字〔2022〕310号)的要求,建立服务机构信用分类指标体系,结合知识产权服务领域行业特点,梳理目前可获得的数据资源,包括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失信信息、表彰奖励信息、能力建设、社会评价以及其他信用信息等方面,构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分类指标体系。
(三)归集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目录,推动目录内信用信息应归尽归,确保信息归集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四)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依据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归集的信用信息,对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分类,建立失信主体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分类分为A、B、C、D四级进行监管。
(五)分类监管运用
1.A级信用主体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1)信用主体以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2)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3)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推荐对象,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服务;
(4)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2.B级信用主体
对信用等级为B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2)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3.C级信用主体
对信用等级为C类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列为重点监测对象,提高监管频率,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2)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3)在行政许可、项目核准、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等工作中,实施审慎推荐;
(4)从严审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
(5)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岀时,除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负责办理移出的机构还应当会同或者委托信用主体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实地核查,并开展信用约谈。
4.D级信用主体
对信用等级为D类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1)实行严格监管,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增加监测次数;
(2)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全面检查;
(3)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4)在信用主体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项目时, 不为其出具信用合规证明;
(5)不予享受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的便利性措施;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进度安排
2023年7月,研究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关文件,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和其他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经验,制定我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8月,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目录,重点采集现有的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专利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合法注册的重点商标代理服务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
2023年9月-11月,构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知识产权领域服务机构进行分类,建立失信主体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组织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和使用,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2023年12月,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常态化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有效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实现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惩戒工作的有效衔接。
(二)加强工作调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统筹抓好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总结应用。强化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认真总结提炼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全力助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领域信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