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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275451434XG/2024-00036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2-23
名称: 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援助处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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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援助处章程

发布日期:2024-12-23  浏览次数:-

 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援助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援助处。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篮岭脚洋司法业务用房综合楼一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濠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拟定我区相关政策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事务工作,配合协调法律援助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承办区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协调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未设党支部,单位全体党员由濠江区司法局党支部管理,濠江区司法局党支部发挥政治引领作用,负责对本单位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坚持抓党建带队伍促发展,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指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在濠江区司法局党支部领导下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围绕上级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濠江区司法局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及修订案;

  (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单位管理层及工作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九)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十)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援助处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工作人员管理;

  (四)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九)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主任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具体分为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受理、申请初审、审批、案卷归档、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经济困难公民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符合法定案件的其他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应当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在举办单位的监管下开展业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社会力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五)组织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工作;

  (七)指导、协调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工作;

  (八)承办本级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应由本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公务员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是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捐赠、资助使用方法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执行,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任)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4年10月18日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援助处主任会议表决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汕头市濠江区法律援助处。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