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南滨公证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东省汕头市南滨公证处。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篮岭脚洋司法业务用房综合楼一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濠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未设党支部,单位全体党员由濠江区司法局党支部管理,濠江区司法局党支部发挥政治引领作用,负责对本单位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坚持抓党建带队伍促发展,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指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在濠江区司法局党支部领导下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围绕上级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濠江区司法局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及修订案;
(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单位管理层及工作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为本单位正常运行提供相应保障;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广东省汕头市南滨公证处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四)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和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九)其他相关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不设置内设机构,本单位人员按岗位职责在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公证当事人享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公证证明的权利;在办证过程中,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的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对公证机构不予公证、终止办证、撤销公证书和出具公证书或作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有向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权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不得在公证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提供伪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遵循公证机构的办证程序;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
式和运行机制:
保证服务对象的参与权,可以向我单位提出公证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本单位业务运行办法: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执行,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任)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
(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4年10月21日经广东省汕头市南滨公证处主任会议表决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核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省汕头市南滨公证处。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