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广东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理欠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惩罚、宽严相济、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用刑罚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实际行动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群众权益,护一方平安。为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筑牢惩治恶意欠薪的法治基石,现发布如下典型案例。
上期,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了,怎样的行为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期我们介绍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
案例四 2023年9月,杨某某、梁某某、吕某某等5人向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公室反映陈某某拖欠其五人从事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坤洲小学工程施工的工资13.44万元。该办通过张贴公告、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陈某某配合调查,陈某某拒不理会。该办即向陈某某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但其仍不支付。该办遂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2024年1月4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月19日,陈某某家属向杨某某、梁某某、吕某某等5人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13.44万元,并取得上述人员谅解。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支付相关工资,均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导读 1、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认为是犯罪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3、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处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4、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宽处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温馨提示 如果您遭遇欠薪,请及时举报投诉!您可以在“汕头人社”微信公众号菜单,点击“薪易达”,提交您的诉求,我们将快速予以核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