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对口帮扶工作部署,更好落实推进深圳南山—汕头濠江“百千万工程”产业合作园区开发建设,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深圳南山—汕头濠江“百千万工程”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hjqjxjbgs@126.com。
二、将意见建议纸质版寄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秀峰路4号工业和信息化局,邮编:515071,联系电话:87380208。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修改意见,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汕头市濠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意见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感谢社会公众的踊跃参与和积极支持,对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支持深圳南山—汕头濠江“百千万工程”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汕头市濠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23日
附件
关于支持深圳南山—汕头濠江“百千万工程”产业合作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推动产业有序转移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深圳南山—汕头濠江“百千万工程”产业合作园区(以具体公布范围为准,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支持园区范围内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措施。
一、支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
供地类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0亩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在约定开工时间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励,项目每增加20亩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同时增加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金额递增50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非供地类企业的设备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实际投产后,按照实际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工业用地再利用
对规模达100亩(含)以上用地的“工改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亩的,给予资金奖励。
1.在项目取得开工许可证后,给予5万元/亩的资金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在项目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后,给予10万元/亩的资金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3.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亩均产值达到400万元/亩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的,给予3万元/亩的资金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购置厂房
企业从园区开发运营企业中购置工业地产物业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其购置价格20%的标准申请购置奖励,分三个阶段(即签订购置合同后可申请拨付30%,项目投产后可申请拨付40%;企业上规或上限可申请拨付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企业降租金
园区开发运营企业对外出租工业地产物业的,实际租赁单价低于园区工业地产物业出租均价(具体以专业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为准)的可申请奖励。奖励以单个租赁合同为单位,按(出租均价-实际出租单价)×实际出租面积×租赁期限(按自然月计算)的50%核定,每家企业获得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企业开展厂房装修
企业在园区购置或租赁工业地产物业并在购置一年内开展装修的,可按实际支付的装修费用的10%标准申请厂房装修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申请融资贷款
企业根据当年度新增的有效、合法且用于新购置厂房或生产设备的银行贷款合同,按其当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如企业同时享受深圳市或者汕头市同类奖励,则本项奖励可叠加深圳市和汕头市其他同类奖励,但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实际发生利息总额。
(七)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1.对年产值连续2年正增长,并且上一年度总产值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超10%的工业企业,按上一年度产值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年度总销售额对比上一年度增长超10%且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按上一年度总销售额增量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总销售额对比上一年度增长超10%且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按上一年度总销售额增量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对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且符合数字化经营应用场景的项目,经专家组评审后达到数字化三级及以上水平的,按照当年度审定的投入数字化转型费用的20%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九)支持企业创新创优
支持工业企业主动加大创新投入,积极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对首次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2.对首次通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重新复核通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复核通过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配套园区商贸服务及工业企业产销分离
企业在园区发展商贸服务配套及工业企业进行产销分离的,对当年度新上限的商贸企业(含月度),在上限次年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十一)支持工业企业拓展出口业务
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拓展全球市场,按单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的5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汕头市濠江区商务局负责第(七)条第2项、第(十)条-(十一)条的组织申报、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由汕头市濠江区商务局向汕头市濠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拨付;其他支持措施由汕头市濠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头指挥部驻濠江区产业协作工作组负责安排本措施专项资金。本措施涉及资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超出年度预算的,按比例折算兑现。
(二)加强资金监管。若经查实企业出现骗补情况,或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对构成失信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有关要求
本措施由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头指挥部驻濠江区产业协作工作组、汕头市濠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汕头市濠江区商务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1日(具体时间以发布之日为准)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在本措施出台前已完成全部建设或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不纳入本奖补措施的支持范围。
本措施可叠加其他各类相关政策。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如遇园区范围调整,按调整后的范围实施。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视情况重新修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