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区政府大院内3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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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江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汕头市濠江区财政局(加挂汕头市濠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牌子)是区政府正科级工作部门,设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外经金融工贸股、综合股、农业股(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经济建设股、社会保障股、国有资产管理股、金融和政府债务管理股、法规股、监督股共12个内设股(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有关的政策、规划、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财政发展规划;执行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市与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和执行区对下一级的财政体制和分配政策。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业务工作;监督执行财税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承担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和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整预(决)算及其他重要财政事项;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制定全区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
(五)负责区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拟订彩票管理制度,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防范财政风险;管理财政票据。
(六)拟订区级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区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监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负责各项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监管社会保障资金;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和农村财务制度。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九)拟订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代表区政府行使国有(集体)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等出资者权益;负责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管;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制度并实施监督。指导、监督、管理国有(集体)企业体制改革工作。
(十)监督检查财税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管理全区会计工作;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
(十一)拟订金融产业发展的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金融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引导行业规范发展,负责相关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防范、处置非法集资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承担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体工作;协调推进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组织拟订普惠金融扶持政策,培育和发展“三农 ”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濠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本区的实际,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监管区属国有企业(即区政府直属管理的国有企业,下称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协助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国有产权代表及参股公司董事会负责人人选进行推荐、考核,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班子进行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
(六)指导和监督区直部门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相关资产管理工作。
(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并进行统筹使用和监管。
(八)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访、政务公开、督办、办公自动化、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及行政后勤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负责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报批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老干、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
(二)预算股(国库股),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承担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代编年度全区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编制年度区级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核拨款;管理区级财力;拟订区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承担全区部门预算的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区财政与中央、省市财政结算等工作。拟订国库管理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承担区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分析全区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全区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区财政资金账户;统一管理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备案;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拟订对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指导、监督街道财政业务工作;监督执行针对基层的财税政策、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行政政法股(教科文股),拟订行政、政法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支出政策;贯彻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研究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拟订教科文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支出政策;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负责审核教育、科技、知识产权、文化、体育、计生、地震等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普及高中教育、推进中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具体工作。
(四)外经金融工贸股,执行涉外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区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参与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承担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国有(集体)企业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并监督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区财政扶持企业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和报备工作。
(五)综合股,拟订全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负责区级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负责全区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管理国有土地、海域有偿使用费收入、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和地方其他预算外收入;管理罚没财物收入;管理财政票据。
(六)农业股(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指导、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承担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监督村级债务管理工作。
(七)经济建设股,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承担财政投资重大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参与国债资金的安排、审核和监督。
(八)社会保障股,承担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
(九)国有资产管理股,研究提出区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牵头拟订区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和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督促落实;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审核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承担联系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承担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拟定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导体系并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现状、变动、营运效益及管理情况;负责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处理工作;负责审批国有资产报废、转让、出租、联营、股份经营、盘盈、盘亏和资产抵押等产权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监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负责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区直部门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登记等有关信息统计情况汇总的备案;负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指导、审核和监督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负责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资产费用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计划;承担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审批工作;承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缴工作;贯彻执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全区公共资源盘活运营政策规定;协调、联络、监督区级公共资源盘活运营工作;负责公共资源盘活运营所取得收入的监缴。
(十)金融和政府债务管理股,拟订金融产业发展的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金融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承担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引导行业规范发展,负责相关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防范、处置非法集资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承担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体工作;协调推进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组织拟订普惠金融扶持政策,培育和发展“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承担区级政府性、隐性债务管理工作;开展PPP相关工作;开展债务管理制度的拟订、执行工作;承担国债兑付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等相关工作。
(十一)法规股,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财政法治建设。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配合做好行政复议有关工作。牵头推进财政“放管服”改革。牵头落实有关地方税收政策,健全地方税体系。组织落实税制改革、税收政策,承担税收调查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标准、内部控制规范等。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承担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指导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对外会计合作交流工作。承担区级部门决算编制、审核工作。承担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
(十二)监督股,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负责本局内部控制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牵头负责预决算公开监督工作。牵头负责制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综合性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财政复核,负责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及结果反馈、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全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与审核区级政府采购预算。负责政府采购信用监管。负责处理区级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举报等。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