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发布了《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汕濠府〔2018〕19号),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施行以来,效果良好。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重新修订,结合2019年以来机构变革情况,以及施行以来我区森林防灭火现状,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关于印发〈濠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汕濠府〔2022〕24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濠江区自然资源局作为牵头部门,起草了新的《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适用对象和实施主体
适用对象为本区所有人员,实施主体是由区政府牵头,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负责部门依职责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有六条,分为:
(一)森林防火区范围和禁止行为;
(二)森林高火险期时间和禁止行为;
(三)森林特别防护期时间和职责义务;
(四)违禁行为后法律法规责任追究;
(五)火警报告方式;
(六)通告发布生效时间。
四、实施时限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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