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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2754542113A/2025-00463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9-12
名称: 汕头市濠江区档案馆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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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档案馆章程

发布日期:2025-09-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汕头市濠江区档案馆(以下简称“区档案馆”)。

  第三条  区档案馆住所是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疏港大道11号中海信创新产业园产B1—01幢201—401室。

  第四条  区档案馆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区档案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区档案馆的举办单位是中共汕头市濠江区委。

  第七条  区档案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汕头市濠江区委办公室(汕头市濠江区档案局)。

  第八条  区档案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濠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区档案馆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区档案馆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区档案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接收和保管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党、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等),以及政府公开信息。

  (二)研究制定本馆进馆档案的接收标准和规范,负责区内各单位进馆档案整理质量检查和移交工作。

  (三)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组织征集整理散存在国内外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

  (四)负责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中央、省、市领导同志在濠江活动以及全区重要政务活动、外事活动和重大事件的拍摄工作,负责上述活动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的整理、保管并提供利用。

  (五)利用档案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服务。配合区委和区政府重大活动,开展档案展览、陈列、编纂出版工作。组织区内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馆藏档案开放鉴定工作。依法依规开放本馆档案信息资源。

  (六)组织实施区内各单位电子档案移交系统或数据接口部署,承担本馆档案信息化建设、馆藏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备份、馆藏档案和资料数字化等工作。承担本馆数字档案馆、网络安全系统、计算机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七)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确保馆藏档案安全。

  (八)承担馆藏档案资料的修复、缩微等抢救保护工作。开展档案保护技术研究和应用等科研工作。

  (九)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区档案馆未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归属中共汕头市濠江区党政办总支部委员会管理,中共汕头市濠江区党政办总支部委员会作为区档案馆党员的管理主体,是区档案馆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职责。

  第十三条  区档案馆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中共汕头市濠江区党政办总支部委员会在区档案馆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政治把关,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区档案馆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区档案馆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凡涉及区档案馆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中共汕头市濠江区委作为区档案馆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区档案馆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区档案馆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区档案馆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审核并批准区档案馆法人年度报告;

  (五)监督区档案馆的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中共汕头市濠江区委作为区档案馆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区档案馆制定并负责审核档案馆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区档案馆终止时,负责指导区档案馆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馆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区档案馆的决策机构是档案馆馆务会。

  第十八条  区档案馆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按相关规定执行,行使以下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定区档案馆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区档案馆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区档案馆行政负责人为馆长,馆长由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区档案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区档案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区档案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监督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馆长作为区档案馆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区档案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区档案馆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2个正股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党群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安全、保密、信访、财务、外事、离退休人员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本馆网络安全系统、计算机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二)档案管理股。负责接收本馆收集范围内对党、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等)以及政府公开信息;负责制定本馆进馆档案的接收标准和规范;负责区内各单位进馆档案整理质量检查和移交工作;负责名人档案收集整理和散存在国内外有重要价值的档案和资料的征集整理工作;负责馆藏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的保管工作和查阅、利用的接待咨询工作;组织区内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馆藏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区内各单位电子档案移交系统或数据接口部署,承担本馆档案信息化建设、馆藏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备份、馆藏档案和资料数字化等工作;负责本馆数字档案馆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等工作;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修复、缩微等抢救保护工作;开展档案保护技术研究和应用等科研工作;负责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中央、省、市领导同志在濠江活动以及全区重要政务活动、外事活动和重大事件的拍摄工作,负责上述活动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的整理、保管并提供利用;负责整理利用档案为区委和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配合区委和区政府重大活动,开展档案展览、陈列、编纂出版工作;负责利用档案开展相关宣传和教育等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区档案馆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二)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三)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区档案馆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应当遵守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并对所利用的档案负有保护的义务;

  (二)使用从区档案馆摘录、复制的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发表、出版的作品中使用区档案馆尚未公布的档案,还应当遵守保管该档案的区档案馆的有关规定;

  (三)利用未开放档案应当向区档案馆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无权公布档案。

  第二十四条  区档案馆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法对本馆在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一)意见箱;

  (二)来信来函、电话;

  (三)面谈。

  区档案馆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材料初审。接到投诉举报、意见建议后详细查阅相关材料。

  (二)受理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受理时间及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内容做好登记,建立台账。

  (三)调查核实。采取分别约见当事人、现场走访、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对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涉及多部门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四)提出意见或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制定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五)投诉举报办结。应当尽快将处理意见或建议反馈当事人。对上级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应及时向上级投诉处理机构报告办理结果。

  (六)备案存档。按照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性质分类建档,按照有关规定存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区档案馆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遵循统筹规划、依法设置、全面收集、科学管理、公益服务的原则,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研究、开发档案资源,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开展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发挥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二)加大档案宣传力度,强化档案馆宣传教育功能;

  (三)建强档案人才队伍,提高依法管档治档能力水平;

  (四)增强档案归集能力,发挥档案工作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五)夯实档案资源基础,抓好立档单位相关档案移交接收工作,加大地方特色档案的征集、保护和开发力度;

  (六)提升档案利用服务水平,有序推进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积极主动做好档案资政参考编报工作;

  (七)筑牢档案安全防线,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体系,经常性开展档案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档案实体、信息载体和档案信息绝对安全;

  (八)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推进档案科技创新。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档案馆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区档案馆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区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区档案馆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档案馆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区档案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区档案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区档案馆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条  区档案馆的所有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区档案馆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区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内部审计,对领导人员落实经济责任、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区档案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区档案馆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区档案馆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区档案馆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四)以区档案馆名义发布或者本馆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区档案馆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馆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

  (六)区档案馆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区档案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区档案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区档案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区档案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区档案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应该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8月13日经汕头市濠江档案馆馆务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汕头市濠江区档案馆馆务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