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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2754542113A/2025-00282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4-21
名称: 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以及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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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以及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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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和合利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汕头市和合利贸易有限公司系经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根据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汕检建〔2024〕5号)指出汕头市和合利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巨大;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核查当事人自2021年12月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状态,无申报记录;我局通过实地核查、挂号信、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当事人至今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歇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函(汕市监执转[2024]546号);

  2、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通知书(汕市监指定[2024]01号);

  3、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电话核查登记表一份;

  4、当事人《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一份;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当事人信息的截图一份;

  6、现场检查照片;

  7、《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与委托授权书各一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查询记录及改退批条各一份,共五份;

  8、《关于协助提供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企业报税情况的函》;

  9、《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报送提供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企业报税情况的函》;

  10、电话询问记录1份。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以及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及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以及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破坏商事主体准入监管秩序,严重扰乱市场经济,应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有关规定,本局于2025年3月12日通过濠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以及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分别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地点: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篮岭角洋,电话:0754-86702668);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