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邱俊光,身份证号码:440502********0810,住址:汕头市金平区乌桥街道享祠左巷25号。
邱成光,身份证号码:440500********1110,住址:汕头市濠江区马滘街道马滘河沟四横7号。
邱汉光,身份证号码:440500********1113,住址:汕头市濠江区马滘街道马滘河沟四横2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纪龙杰,身份证号码:440507********1617,广东潮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李桂清,身份证号码:440500********1114,住址:汕头市濠江区马滘大众路50号。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李旭林,身份证号码:440506********1114,被申请人李桂清之子。
争议事由: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邱俊光、邱成光、邱汉光系位于濠江区马滘街道海星社区的宅基地(东至南祠伙巷路,西至大厝身正座,南至邱武光厝交界,北至后阴滴水)合法使用权人。
申请人陈述:
申请人邱俊光、邱成光、邱汉光均系濠江区马滘街道海星社区的村民,申请人一家[邱镇青(已去世)、林茨根(已去世)、邱琴(已去世)、邱俊光、邱成光、邱汉光]依法取得位于海星村的宅基地(东至坟、南至邱添泉、西至坟、北至路)并建有中房一间,后房一间,后门亭一间,厅二分之一。申请人一家于1953年4月取得省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后上述房产被被申请人李桂清所侵占至今。申请人于是向海星村民委员会要求李桂清归还上述房产,但李桂清却向村委会提交《续回房屋业权立约》一份,以已经从申请人方赎回房产为由拒不返还房产。但是上述文件经申请人辨认,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且错漏百出,应属无效。主要理由如下:一、《土地房产所有证》上权属人系邱镇青及其他共有人,《续回房屋业权立约》上签名系“邱大头”,显然并非同一人。退一万步说,假使“邱大头”系邱镇青,案涉房产权属人共有5人,邱镇青一人无权转让案涉房产,其转让行为也应当无效;二、被申请人李桂清系和社社区居民,申请人系海星社区居民,并非同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续回房屋业权立约》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三、2020年12月8日,各申请人及其他家属在海星社区居民会委员的鉴证下,签订了《土地房屋产权确权继承协议》,海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继承协议》上盖章并注明情况属实。证明海星社区认可案涉房产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为申请人。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依法取得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上述宅基地及房产的合法权属人,被申请人无权占有上述房产。现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请求政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申请人是上述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被申请人陈述:
民国时期,李桂清的岳父邱华英将案涉宅基地地上房屋典当给邱俊光、邱成光、邱汉光三兄弟的父亲邱大头。1990年4月,李桂清与邱大头签订《续回房屋业权立约》,将原先典当的案涉宅基地地上房屋赎回,《续回房屋业权立约》由当时属地社区居委会盖章见证。李桂清据此在案涉宅基地地上房屋居住至今30多年。上述事实经汕头市濠江区马滘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0月、11月期间调查清楚并制作相关笔录为证。综上,案涉宅基地地上房屋原为李桂清的岳父邱华英所有,于民国时期典当给邱大头,李桂清于1990年赎回案涉宅基地地上房屋事实清楚。请求政府从尊重历史,尊重客观事实出发,裁决案涉宅基地地上房屋使用权归属李桂清。
经查:
一、争议地的基本事实情况
经调查了解马滘街道办事处、海星社区居民委员会,问询原海星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结合争议双方的陈述,争议地的基本事实情况如下:
争议地及其地上房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已经建成并使用至今,原属被申请人李桂清的岳父邱华英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邱华英将争议地地上房屋典当给申请人邱俊光、邱成光、邱汉光的父亲邱大头(又名邱镇青)。土地改革时期,邱大头一家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的记载有争议地及其地上房屋权利归属的《土地房产所有证》。1990年4月,在原海星村民委员会的监证下,邱大头与李桂清签订《续回房屋业权立约》,约定由李桂清垫付人民币2000元作为赎金付还邱大头,交款后争议地地上房屋业权归李桂清所有。《续回房屋业权立约》签订后,李桂清一家进入争议地地上房屋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调查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调查人员对海星社区居委会原干部邱国金、邱雄声的询问笔录,马滘街道办事处《关于〈协查函〉的复函》为证。
二、行政调解情况
2024年8月1日,区自然资源局会同马滘街道办事处、马滘街道海星社区居委会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调解。由于被申请人缺席且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调解不成功。
三、争议地权属的认定
(一)1950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1962年9月27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从宪法层面确定了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故原土地改革时期政府颁发给邱大头关于案涉争议地的土地私有契证已经失效。
(二)结合涉案争议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实际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李桂清与申请人父亲邱大头在原海星村民委员会监证下于1990年4月平等自愿签订《续回房屋业权立约》以赎回争议地地上房屋业权,邱大头一家自此未再占有使用争议地及其地上房屋,并非涉案争议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持有失效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但自1990年4月被申请人赎回争议地地上房屋业权后至今未实际占有使用争议地,故申请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争议地的权属。
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五条、《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本府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裁决申请。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