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婉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详见附件):
经查:汕头市婉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详见附件)系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至2023年6月30日止,该批企业已连续两年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经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核查,当事人2021年以来未正常纳税;我局通过实地核查、挂号信、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当事人已连续二年或二年以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也未依法办理经营异常移出手续。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11日我局《关于协助征询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申报纳税情况的函》及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正常纳税的情况。
2、2023年12月28日,我局在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证明我局通过公告方式联系当事人但其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我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3、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依法年报的情况。
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2份,证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5、《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2份,证明我局在当事人登记住所通过实地核查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况。
6、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电话核查登记表2份,证明我局无法联系当事人到我局配合调查的情况。
7、当事人《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
8、《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查询记录及被退回的挂号信各2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形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按照原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要求,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违法行为,破坏商事主体准入监管秩序,应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有关规定,本局于2024年3月29日在濠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濠江区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地点: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篮岭角洋,电话:0754-86702668);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长期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名单.xls
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