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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12754542113A/2020-00566 分类:
发布机构: 濠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0-04-03
名称: 关于《汕头市濠江区民宿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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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濠江区民宿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4-03  浏览次数:-

  为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全域旅游发展,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汕头市濠江区民宿管理实施细则>的初步审查意见》(汕濠司审[2020]4号),我局对《汕头市濠江区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将《汕头市濠江区民宿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在濠江区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于2020年4月18日前反馈至濠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通讯地址:汕头市濠江区海旁路和红桥路交界广电大楼8楼

  邮政编码:515071

  联系电话:0754-87378598

  邮箱:hjzhgh@126.com

  濠江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4月3日

  汕头市濠江区民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盘活城乡闲置资源,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汕头市民宿登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区扶持民宿发展领导小组(下称“区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及协调处理工作。

  区领导小组由分管旅游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旅游工作的分管领导,以及区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卫生健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支队濠江区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抽调。

  第二章民宿登记流程

  第四条民宿经营者应先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第五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街道提出民宿登记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民宿经营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四)濠江区民宿经营承诺书。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第六条各街道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的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实地核查。各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结合部门职能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记录在附件3《濠江区民宿核查表》中,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街道。街道汇总核查结果,全部符合要求的,由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登记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民宿经营者。民宿经营者按要求整改后可申请再次实地核查。

  各街道每月一次将本辖区已完成民宿登记的资料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的区相关职能部门存档。

  第七条完成民宿经营登记后,民宿经营者应当凭登记证明材料向区公安机关申请安装和开通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

  第八条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给统一的“汕头旅游民宿”标识牌。

  第九条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民宿登记证明材料,在30日内向所在地街道申请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受理民宿登记、组织核查、开通住客信息采集系统和颁发标识牌等过程中,不得向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民宿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民宿的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民宿经营者除保留适当的自用住房或工作用房外,单栋房屋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3、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民宿经营,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4、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的消防安全

  1、位于镇(不包括区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2、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3、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三)民宿的经营职责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布12345服务热线。

  (四)民宿的安全职责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

  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2、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警示。

  3、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4、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街道和区相关部门。

  (五)民宿的经营管理

  民宿经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执行。

  1、客房及卫生间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

  8、民宿经营业者应当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

  (六)民宿经营的禁止行为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2、经营业务涉及“黄、赌、毒”;

  3、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4、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5、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6、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7、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8、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9、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各部门管理职责分别是:

  (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发放“汕头旅游民宿”统一标识牌;对民宿经营建筑物是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监督检查,对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处理。

  (二)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协助和指导街道和民宿经营者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三)区公安分局

  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四)区应急管理局

  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将民宿消防安全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加强对各街道、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指导。

  (五)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将民宿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指导民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引导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依法查处民宿经营者未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八)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做好民宿经营卫生监督,提供全区民宿相关服务项目卫生标准,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民宿建筑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民宿经营者规范、安全使用燃气。

  (十)汕头市消防支队濠江区大队

  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一)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

  指导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民宿环保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做好全区民宿相关环保宣传工作。

  (十二)各街道、社区

  具体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登记申报,组织实地核查;出具登记意见,将本辖区已完成民宿登记的资料提交各职能部门存档。负责民宿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无证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所在登记地社区居委会需协助街道做好属地管理工作。

  第五章民宿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

  各街道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无证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各街道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处置并按相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区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民宿经营者有第十一条第六款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鼓励成立民宿协会,充分发挥协会作用,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乡村旅游新业态住宿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未尽事项和要求按照部门既定职责实施。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濠江区民宿经营登记表

  2.濠江区民宿经营承诺书

  3.濠江区民宿核查表

  4.濠江区民宿经营登记流程图

  附件1

  濠江区民宿经营登记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   号

开办人姓名

户籍地

身份证号

民宿

名称

从业人员

       人

联系电话

座机:

总投资

   万元

手机:

住 房

情 况

位于_________街道_________村______     ___路______号,楼层______层,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造竣工时间____   年____月,房间数_____间(套),卫生间_____个;自有或租赁          。

经营

范围

经营范围为                                 。其中营业客房数       间(套),床位数         个,

□无经营餐饮服务□有经营餐饮服务(餐桌数       桌,餐厅面积          平方米,厨房面积         平方米),其他经营项目:                        。

公开

承诺

本人(本单位)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严格按照治安、消防安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建、环保、税务、农林水、旅游等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村(居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街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五份,受理部门二份,民宿经营者三份。

  附件2

  濠江区民宿经营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系                                         民宿法定代表人,在此郑重承诺,本民宿按《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汕头市民宿登记管理指引》《汕头市濠江区民宿管理实施细则》依法经营,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除保留适当的自用住房或工作用房外,单栋房屋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申请。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民宿建筑风貌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3、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民宿经营,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报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4、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不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的消防安全

  1、位于镇(不包括区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2、利用其他住宅(不包括住宅小区)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3、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三、民宿的经营职责

  本民宿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布12345服务热线。

  三、民宿的安全职责

  本人承担本民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

  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2、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本人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警示。

  3、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4、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本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属地街道和区相关部门。

  五、民宿的经营管理

  民宿经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执行。

  1、客房及卫生间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

  8、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对民宿安全负责,应当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配齐并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熟悉岗位消防职责和要求。

  六、民宿经营的禁止行为

  本民宿不从事下列行为:

  1、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2、经营业务涉及“黄、赌、毒”;

  3、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4、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5、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6、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7、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8、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9、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本人保证所做承诺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提供的材料和作出的承诺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申请人(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濠江区民宿核查表

  核查部门: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   号

开办人

姓名

户籍地

身份证号

民宿

名称

从业人员

         人

联系电话

座机:

总投资

     万元

手机:

住 房

情 况

位于_________街道_________村______     ___路______号,楼层______层,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建造竣工时间____   年____月,房间数_____间(套),卫生间_____个;自有或租赁          。

现场

勘验

情况

现场勘验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

核查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页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农业农村和水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分页填写具体核查意见。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