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 (一)服务中心及其职能。服务中心归属区委、区政府直接领导,经费由区财政预算拨款。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1、统一受理投资者和企业就企业投资管理事项提出的申请,组织并督促各办事窗口和特派员及时办理企业投资管理申请事项。 2、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和现场办公,对企业投资管理事项进行会审,督促及时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3、协调解决企业在项目引进、审批、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对新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进行踏勘和竣工验收。 5、负责企业投资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工作。 6、受理投资者和企业的有关咨询及投诉业务,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办事指南、市场信息、政策法规等信息服务。 7、协调管理各职能部门在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和派驻的工作人员。 8、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事窗口及特派员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进驻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或派驻特派员。设立办事窗口单位的派驻人员或特派员一般由各部门业务科室正(副)科长兼任,要求有较好的政策业务水平,具有独立处理、协调事务的能力,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特派员不固定在服务中心办公,但需与服务中心保持经常联系,随传随到。 1、办事窗口单位。 (1)区工商分局:受理企业登记注册和变更登记手续的咨询、报批、投诉业务。 (2)区环保局:受理环保项目的咨询、报批和投诉业务。 (3)区卫生局: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公共场所经营的企业提供开业审批和申办有关证件的咨询服务,协助企业申办《卫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区国税局、地税局:受理企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咨询、报批业务。 (5)区公安分局:协办《特种经营许可证》提供咨询服务;受理外来人口、出租屋有关事务的咨询、报批、投诉业务;协办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特种行业消防安全场地证的申办手续;受理或协办消防系统工程的报建和竣工验收;受理或协办其他涉及治安业务的工作。 (6)区外经贸局:受理企业的投资咨询;审批外资项目的合同和章程;协助申办、核发批准证书。 2、特派员单位。 (1)区人事局:受理企业认识代理有关业务;根据企业委托引聘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协助申办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代理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有关事项;受理其他人才方面的业务。 (2)区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登记和申缴手续,用工许可证、就业证、职业技术资格证书、招工广告的申办手续;协助办理招工手续和员工岗前培训。 (3)区财政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变更登记的报批业务;统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管理的收费代收后划付有关单位,区级管理的收费实行区级"收支两条线"管理,街道管理的收费由区财政收取后划转街道财政专户。 (4)区科技局:受理省、市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以及省级、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申报认定;组织科研技术合作;为企业兴办科技项目、研制新产品提供技术信息、专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5)区经贸局:受理新办和增资扩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受理企业进口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设备的立项,以及其他归口管理的审核、审批事项。 (6)区文化局:办理文化娱乐经营和服务项目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核上报业务,并实行跟踪服务。 (7)区濠江合伙会计事务所:提供经济、财务、会计、税务和管理咨询业务;根据企业委托,受理申办和经营过程中各种相关业务,如验资、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8)濠江供电公司:受理供电的报批、投诉业务,主要包括:受理来电预约上门报装手续;对公司的工程施工、电器安装、接电有关事宜进行督促和协调;为权限外的审批事项提供跟踪服务。 (9)濠江自来水管理处:受理供水的报批、投诉业务,为权限外的审批事项提供跟踪服务。 (10)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办理产品标准登记手续,代办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受理产品侵权投诉业务,协助办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安装使用等的审批业务。 (11)区国土房产分局:协助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改合建或改变用途、产权证等手续。 (12)区计划局: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列入年度计划及核发投资许可证,负责新开工项目和新办企业的统计、登记工作。 (13)区建设与城市管理局:受理或协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申办手续;协助跟踪管理权限以外的报批业务;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委托;协助办理建设工程交易审批、建设监理委托;受理管理权限内的基建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二、办事制度和运作程序 (一)联合办公制度。服务中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办事窗口和特派员由服务中心协调管理,接受服务中心的调遣,并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受理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资管理事项涉及的各项业务、以及相关的咨询和投诉业务;重大事项由服务中心主持召开联合办公会议,联合审批,同步办理有关手续。 (二)委托授权制度。驻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和特派员由派出单位主要领导书面授权,全权代表本单位办理常规性的审批、登记业务。 (三)"直通车"制度。服务中心工作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直接过问,区政府一位副区长分管。服务中心以简报形式每月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服务中心运作情况、以及受理各项业务的统计资料,对未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区委、区政府。 (四)服务承诺制度。服务中心以"简便、快捷、廉洁、高效"为原则,明确办结时限,落实服务承诺。服务中心保证在工作日内有人受理业务,办事窗口保证在工作日内有人接受服务中心调遣,随传随到,随到随办。凡属区级审批权限以内的投资项目,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生产型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贸易型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妥所需的全部证照及相关手续。重点项目特事特办。 (五)"一条龙"运作制度。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审批、登记事项,投资者和企业在服务中心交妥所有申办资料后,由服务中心协调组织各办事窗口流转或联合审批,申办手续所需各项规费由服务中心统一向企业收取。
依照以上办事制度,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单项审批或登记事项,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知有关办事窗口和特派员直接办理,并按承诺制度要求限期办结。 (二)对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职能范围的审批、登记事项,由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办事窗口和特派员进行会审,并统一安排各办事窗口和特派员限期办结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三)申报的事项与国家现行有关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者我市城市规划、产业布局、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矛盾,或者按规定需转报国家、省、市审批的,由服务中心请示区委、区政府决定。各职能部门、办事窗口和特派员要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在限定时间内各自按程序办结有关审批手续或转报手续。 (四)对新设企业基建项目,由服务中心按立项审批、初步设计会审、开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等工作阶段,分别组织有关办事窗口和特派员进行会审,限期办结有关审批、发证手续,或者在限定时间按程序办结有关审核和转报手续。 (五)企业投资管理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办事窗口和特派员开具收费通知单,经服务中心审核后,由企业缴入服务中心设立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