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各项工作信息,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5.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等。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每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主要通过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门户网页(网址:http://www.haojiang.gov.cn/sthjsfj/gkmlpt/index)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信息编排体系
1.索引号:由信息生成发布机构代码、目录类别代码、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组成;
2.发布机构:指信息发布主体;
3.名称:指信息的标题,是表达信息主题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
4.文号:指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正式公文类有此项);
5.分类:按文件的文种和类别进行分类;
6.发文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了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办公室 ;
办公地址: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篮岭脚洋(达濠侨中高中部东侧);
办公时间:每周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传真:0754-86702670;
邮政编码:515071;
电子邮箱:hjqsfj@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下列“申请途径”。)
(二)申请途径
1.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公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受理机构: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篮岭脚洋(达濠侨中高中东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4-86702670。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汕头市濠江区达濠街道青篮岭脚洋(达濠侨中高中部东侧),汕头市濠江区司法局(收),同时须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515071。
(2)互联网方式申请
申请人登录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按照系统指示填写信息后提交申请。(网址:https://ysqgk.gd.gov.cn/754148/choice)
(三)申请处理
1.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正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回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1.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三、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