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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人社局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人社局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人社局规范性文件;
    (三)人社局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人社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人社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人社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人社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对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监察部门审查。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汕头市濠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http://www.haojiang.gov.cn/),自编刊物、宣传手册、办事指南、服务系统、微信公众号等。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汕头市濠江区人社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汕头市濠江区人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濠江区西门头外老劳动局。

  电话:0754-87381842。

  传真:0754-87381842。

  邮政编码:515071。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电子邮箱:sthjrsj@126.com。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络渠道: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申请人登录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www.haojiang.gov.cn/),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线下渠道:当面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申请人可在工作日办公时间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

  (3)信函渠道: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答复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3)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密、涉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指南自发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