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
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
汕濠城限拆公字﹝2017﹞第 1—01号
廖清枝 :
经查,你未取得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在碧海阳光5701号别墅天台加建楼梯间、遮阳板,在三楼南侧处扩建露台 的行为,违反了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本机关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于 2017 年 5 月 2 日作出《 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汕濠城执违建处决字(2017)第1—01 号),责令你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前拆除位于 碧海阳光5701号别墅天台加建的建筑物,拆除三楼南侧露台扩建部份的建筑物,恢复原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对上述违法建设予以公告并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在上述行政决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公告期间,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特此公告。
汕头市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
2017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