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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50400/1436-00027
汕头市濠江区滨海街道办事处
2015-07-14
濠江区滨海街道社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2015-07-14

濠江区滨海街道社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1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提高本街道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抢险、应急机制,规范本街道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决策、建设、审批、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抢险修复的工程。

第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

(一)防洪、排涝等水利公用设施的应急加固、抢修工程。

(二)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三)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四)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

社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社区在发生险情时及时书面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落实社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会同三防办到现场进行察看、评估,提出意见报街道主要领导,街道主要领导根据社区工程领导小组的意见作出批示,街道办公室根据批示行文批复社区。

第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实施

(一)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经街道批准同意实施的,社区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社区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确定有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三)社区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应会同施工单位到现场就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费用、工程标准和质量、施工安全、结算以及付款方式等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框架协议。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自工程实施之日起7日内补签协议。

(四)工程施工完毕,社区应组织验收,验收之前必须报街道工程领导小组,由工程领导小组会同街道纪委监察部门,三防办派人到现场参加。

(五)工程验收合格后,社区应组织进行结算,并将结算报告送街道财政办,由财政办送有关单位进行审核。

(六)工程完毕后,社区应将完整的工程资料报送街道社区工程领导小组。

第八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抢险资金,专款专用。

(二)街道、社区两级筹集的抢险资金。

(三)其他可支出的相应行业专项资金。

第九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需走立项、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程序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社区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前应向村民代表通报,确因情况紧急未能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向村民代表通报的,应在工程竣工后将项目实施情况、结算付款等相关事项向村民代表通报。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