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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关于“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的规定,根据《关于调整临时用地审批权委托镇(街道)实施的通知》(汕自然资函〔2022〕3号),区政府决定,《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区级行政职权调整由街道实施的公告》(汕濠府〔2020〕75号)中涉及的“临时用地审批”职权,自2021年11月4日以后(含正在进行审批),不再委托街道实施,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特此公告。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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