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21-09-07 15:34
  • 来源: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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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汕头市濠江区2018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地类、目的

      拟征收土地位于河浦街道河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6497公顷、河浦街道河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02公顷、河浦街道楼下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577公顷,礐石街道珠浦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628公顷,合计3.0704公顷。土地地类为:农用地0.1001公顷(耕地0.01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73公顷),建设用地2.8706公顷,未利用地0.0997公顷。征收后拟作为汕头市濠江一桥项目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1〕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珠浦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位于濠江区1号片区,补偿标准为15.6900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7.845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7.8450万元/亩;河东、河南、楼下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位于濠江区2号片区,补偿标准为13.6500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6.8250万元/亩,安置补助费6.8250万元/亩。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规定的标准执行。

      3.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养老保险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对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拟征收土地面积3.0704公顷,其中珠浦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0.0628公顷按我区平均征收区片综合地价15.69万元/亩的12%计算,河东、河南、楼下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计3.0076公顷按我区平均征收区片综合地价13.65万元/亩的15%计算,应计提的征地社保费总计94.1445万元,其中河东经济联合社81.3789万元,河南经济联合社0.0061万元,楼下经济联合社10.9859万元,珠浦经济联合社1.7736万元,(计提征地社保费暂按粤府办〔2021〕22号文执行,待市出台相关规定后,按市新出台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多退少补)。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被征地块为村集体统一经营土地,征地社保金分配按照被征地农户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原则确定具体参保人名单和补贴金额。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濠江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特此公告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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