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2015-09-11 00:00
  • 来源:区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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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濠江区实际情况,我区草拟了《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贴近民意,现将该办法挂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5年9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区法制局。

    联系电话:87399123;传真:87378291;电子邮箱:hjqfzj@126.com

     

                          汕头市濠江区法制局
    2015年9月11日

     

    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下称产业基地)产业用房销售、转让、出租等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产业聚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的决定》(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即汕头市濠江区南山湾科技产业园内规划的珠河路以南,疏港大道以北,中心路以东,达南路以西区域,其范围内产业用房销售、转让、出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产业基地内的产业用房包括工业用房和配套用房。配套用房指用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净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

    工业用房可依照本办法进行产权分割登记、销售、转让、出租;配套用房可分割登记、出租,但不得销售、转让。

    分割销售或转让的工业用房只能按比例分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销售、转让。

    第四条 工业用房受让人是符合《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企业入驻管理办法(试行)》且通过濠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备的企业,若该企业非本区企业,则应在濠江区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

    第五条  工业用房及作为专有部分的配套设施分割销售、转让时,作为共有部分的建筑物或配套设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应的专有部分一并销售、转让。

    工业用房分割销售、转让时,应明确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范围。

    第六条  入驻产业基地的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销售和转让

    第七条  产业基地工业用房的销售行为可参照《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执行,具体操作规范由区房屋管理所制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第八条  工业用房权属人转让工业用房时,买受人在办理确权后可参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区房屋管理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依法缴纳税费后,予以交易备案,出具权属转移通知书。

    权属交易备案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备文件;

    (四)不动产权证书;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交易合同。

    (七)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须依照本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转让的产业用房基本单元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权属登记需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权属交易备案所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权属转移证明书;

    (二)税费缴纳证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经营”,是指产业用房销售、转让、出租行为。

    “产业用房”,是指在产业基地内工业用地上所建用于生产(含研发)及生产配套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

    “总建筑面积”,是指产业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

    “基本单元”,是指产业用房内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且有明确、唯一编号(栋号、层号、室号等)的楼宇或者特定空间。基本单元的划分原则上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划分单元为依据,建筑物、构筑物建成竣工验收后分割为基本单元进行销售、转让、出租的,可以房地产测绘有关技术规程及报告书给予确定。

    “分割销售”“分割转让”“分割出租”,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可分割为基本单元分别进行销售、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局会同区房屋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  月  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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