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企业入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2015-09-11 00:00
  • 来源:区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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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濠江区实际情况,我区草拟了《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企业入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贴近民意,现将该办法挂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5年9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区法制局。

    联系电话:87399123;传真:87378291;电子邮箱:hjqfzj@126.com

     

                          汕头市濠江区法制局
    2015年9月11日

     

     

    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企业入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下称产业基地)企业入驻,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聚集发展汕头市濠江区现代化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产业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即汕头市濠江区南山湾科技产业园内规划的珠河路以南,疏港大道以北,中兴路以东,达南路以西区域内的产业基地,入驻该产业基地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入驻产业基地的企业应在濠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备。

    第四条  产业基地主导产业为《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5—2018年)》(附件)所列产业,原则上用于主导产业的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产业基地工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60%。

    第五条  凡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要求,国家、广东省和汕头市淘汰产业,以及《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所列重点开发区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禁止入驻产业基地。

    第六条  不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产业但属于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民营科技型企业,国家、省驰名商标企业,入驻产业基地参照《汕头(濠江)创新产业基地优先发展产业指导目录(2015—2018年)》所列产业进行核备。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局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    月    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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