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濠江区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2015-01-20 00:00
  • 来源:区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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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濠江区实际情况,我区草拟了《濠江区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贴近民意,现将该办法挂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5年1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区法制局。

    联系电话:87399123;传真:87378291;电子邮箱:hjqfzj@126.com

     

                          汕头市濠江区法制局
    2015年1月20日

     

    濠江区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合同管理,维护交易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濠江区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合同(下称交易合同)。

    第三条 订立交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公平公正、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条 区农林水务局是全区交易合同的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是其管辖行政区域内的交易合同的主管单位。区农林水务局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宣传贯彻有关交易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交易合同的制定、签订、变更或解除;检查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调解交易合同纠纷等。涉农社区是交易合同制定、履行和管理的主体,负责贯彻执行交易合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跟踪和督促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竞得方(下称竞得方)履行交易合同义务,维护涉农社区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资源的安全、收益和增值。

     

    第二章 交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五条 交易合同当事人双方:一方是涉农社区(指经联社,下同),另一方是竞得方。

    第六条 涉农社区有权按交易合同规定收取合同款(物),有权监督竞得方按交易合同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制止竞得方在生产经营上的违法行为。涉农社区不得侵犯竞得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干预竞得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按交易合同规定向竞得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的义务。

    第七条 竞得方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竞得方负有维护地力、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义务,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资产资源使用性质。

    第八条 未经涉农社区书面同意,竞得方不得对交易合同期限内的合同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包(转租)。

     

    第三章 交易合同的制定

    第九条 交易合同文本的制定应规范、齐全,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涉农社区和竞得方的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址;

    (二)交易合同项目名称、数量、地点、期限、生产经营内容、方式和范围;

    (三)交易合同标的物即资产资源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基本信息和主要属性;

    (四)对于交易合同项目,涉农社区应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竞得方丢荒、破坏耕地,破坏森林资源或损坏设备,实行掠夺性经营或非法经营的处理办法;

    (六)交易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七)交易合同价款及缴款方式;

    (八)交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九)交易合同期满时的财产移交、清算办法、因合同项目经营需要而产生的固定附着物的处理方法;

    (十)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十一)交易合同变更或解除;

    (十二)交易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

    (十三)当事人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交易合同的制定必须按“三提、一议、两审、一票决”的程序进行,同时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制定的交易合同文本要通过涉农社区律师顾问审查和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四章 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处理

    第十一条 交易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表应在交易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涉农社区一方在交易合同上的盖章应使用“XX经联社”印章。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并在交易合同上签署鉴证意见或另行出具鉴证意见书。交易合同鉴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交易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交易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三)交易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交易合同签订、鉴证后,应在涉农社区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变更或解除交易合同:

    (一)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二)订立交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相关政策,如价格、税收等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将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当事人一方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四)因当事人一方违约,使交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五)竞得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涉农社区劝阻无效的;

    (六)竞得方丧失经营能力的;

    (七)竞得方由于企业关闭、停产、转产而使交易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

    (八)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九)属交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款的。

    第十三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交易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未达成之前,权利义务按原交易合同享有和履行。

    对照原交易合同,补充协议变更事项属重大事项的,其制定必须按“三提、一议、两审、一票决”的程序进行,补充协议文本要通过涉农社区律师顾问审查和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时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交易合同经营中的资产资源被合法征收的,应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因交易合同当事人过错致使交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交易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纠纷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按交易合同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处理并达成协议,无法达成的可请求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交易合同的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汕头市濠江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网”网络管理系统(下称网络管理系统),将交易合同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对交易合同实行全面的信息化、动态化及预警跟踪管理。

    (一)交易合同期限预警机制

    网络管理系统在交易合同期满时点的前3个月和2个月分别发出第1次和第2次预警。涉农社区要根据预警的提示,及时告知竞得方做好期满时的移交、终止交易合同或续约竞投等的准备工作,包括对生产经营投入资产、物资等的处置安排。

    网络管理系统在交易合同期满时点发出第3次预警,涉农社区向竞得方送达交易合同期满通知书并由竞得方签章确认,同时对合同标的物等进行清点和移交。

    交易合同期满,涉农社区资产资源等仍被占用的,涉农社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回,无法收回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依法依规保障涉农社区资产资源等不被侵占或损害。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涉农社区期满交易合同涉及的集体资产资源收缴情况的督查。

    (二)交易合同款收缴预警机制

    网络管理系统在交易合同款收缴时点前30个日历天和15个日历天分别发出预警,涉农社区根据预警提示,通知竞得方做好缴款计划安排。

    到达交易合同款收缴时点,网络管理系统会发出收缴警示,涉农社区要按时收缴合同款并在网络管理系统录入收缴信息。

    交易合同款逾期未收缴的,网络管理系统发出违约警示,涉农社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缴合同款,追缴无果的,按交易合同约定或依法追究竞得方的违约责任或终止交易合同。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涉农社区均应建立健全交易合同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专柜管理,设立登记簿,对交易合同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登记、归档;实行交易合同文本原件借取的审批、登记、限期归还,保证交易合同文本原件完整无损。已到保存期限的交易合同资料的销毁,应造册登记,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和备案,由社区主要干部、社区居监委及合同管理人员共同监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纯居社区居委会和渔业经济联合社的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等经营性交易合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   月    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濠江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汕濠府办〔2008〕96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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