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濠江区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濠江区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2015-01-20 00:00
  • 来源:区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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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濠江区实际情况,我区草拟了《濠江区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濠江区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贴近民意,现将该办法挂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5年1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区法制局。

    联系电话:87399123;传真:87378291;电子邮箱:hjqfzj@126.com

     

    汕头市濠江区法制局
    2015年1月20日

     

    汕头市濠江区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汕市办〔2013〕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集体资产资源清查、登记和保管

    第一条 街道负责组织辖下涉农社区(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不包括渔业经联社在内的经联社,下同)按照资产资源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对所有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核并建账,区农林水务局、区国土资源局给予指导、监督。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集体建设用地、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地、山地、坡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第三条 各涉农社区应按照有关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对本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一)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涉农社区所有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固定资产应进行价值重估;

    (二)资产所有权界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认资产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三)公开公示。清产核资结果应经涉农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核实确认后在本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结果确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票决确认。

    第四条  在界定产权时,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划清各层级之间的所有权归属关系。对存在纠纷的,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平等协商、有利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资产资源构成较为复杂,其产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资源,作专项登记,暂不界定,继续按原方式管理,确保资产资源安全,不受侵占、流失。

    第五条  建立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日常保管登记、定期盘查制度。社区要指定专人负责对资产资源台账、登记簿和文书档案进行管理。

    (一)资产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等。

    (二)资源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资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三)文书档案主要包括:资产资源处置、财产物资购置和涉农社区工程建设会议记录、报批备案、预结算、评估、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文书。

    第二章 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评估

    第六条  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是指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出借、报废、报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含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

    第七条  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分为涉农社区集体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债权债务核销和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三类。

    第八条  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社区或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合法使用人、受益人,将其拥有的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采取承包、租赁、出让、转让、交换、合作等方式,与本社区或本社区以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按《汕头市濠江区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涉农社区建设工程招投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涉农社区集体资产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须经涉农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票决通过并公示,报街道“三资”监管部门审查备案,执行结果应及时报街道“三资”监管部门。

    第十条  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应当事先进行资产评估,涉农社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对社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公示。

    第十一条  资产资源评估,要结合账面值、初步估算值的大小以及评估成本拟定评估方式,由涉农社区评估工作小组或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社区评估工作小组可由社区代表、两委干部、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各2名以上和聘请有资质的个人或机构构成。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价方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涉农社区应编制《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载明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位置、用途、资产资源处置形式、价值评估方式、评估机构(或社区评估工作小组)、评估结果、竞价标底、竞投人资格、合同文本、付款方式等内容,经“三提、一议、两审、一票决”程序决策后实施。

    第三章 民主议事和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  全面实行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民主议事制度。

    凡涉及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事项,须经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制订相应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一并提交社区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全面实行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公示制度。包括:清产核资公示、资产资源评估结果公示、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公示、以及资产资源交易(包括票决)事前事后公示。资产资源交易前,经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必须在本社区公示;交易成功后,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情况也必须在本社区栏公示。上述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涉农社区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的重要事项,社区应依相关程序召开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获得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并公布,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  涉农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授权,负责对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实施日常监督。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对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进行询问的,涉农社区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涉农社区应建立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公开制度,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逐笔逐项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资产资源经营管理、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资产资源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

    第十八条  推行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网络化信息化监管,建立健全各级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服务交易平台,联网互动,实行实时有效的动态化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纯居社区和渔业经联社资产资源交易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   月    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濠江区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涉农社区(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不包括渔业经联社在内的经联社,下同)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汕头市濠江区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集体建设用地、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地、山地、坡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第三条 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社区或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合法使用人、受益人,将其拥有的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采取承包、租赁、出让、转让、交换、合作等方式,与本社区或本社区以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集体林木所有权、使用权,采取承包、出租、出让、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生产设施设备、公共设施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交易方式的,依其规定。

    第四条 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五条 各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下称街道交易中心)根据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办理本街道辖属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公开交易事项。

    街道交易中心使用网络管理交易系统应用软件,由区统一购买,以实现资源共享,高效运行。

    第六条 街道交易中心对所有的进场交易行为不收费,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街道辖区内所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提供服务和监督。

    第三章 交易内容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涉农社区的集体资产资源交易事项应委托所在街道交易中心办理。

    农户、其他投资人合法拥有使用权、受益权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遵循自主交易原则,如其委托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事项的,交易中心应当受理。

    涉及涉农社区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的交易,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00号)的规定执行,街道交易中心不得受理。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进入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事项,涉农社区须按“三提、一议、两审、一票决”程序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案》(下称《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载明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位置、用途、资产资源处置形式、价值评估方式、评估机构(或社区评估工作小组)、评估结果、竞价标底、竞投人资格、合同文本、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文本应委托社区法律顾问把关并经街道审核同意。

    第九条 集体资产资源进入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涉农社区应当按照街道交易中心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街道交易中心应当对涉农社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非街道交易中心受理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一条 对受理后进入街道交易平台的交易事项,街道交易中心应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涉农社区也应在本社区公示。

    第十二条 在交易信息公示期限内,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涉农社区不得撤回交易申请。

    第十三条 竞投人应在信息发布有效期内,向街道交易中心提出竞投申请,并按交易中心的规定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并缴交交易保证金等。

    第十四条 街道交易中心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进行交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合法的竞投方式进行交易: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交易价格不低于《交易方案》的竞标底价;

    (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投人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交易方案》的竞标底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采取竞投方式交易;

    (三)在竞价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本社区集体成员依照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若竞投人的价格与条件均相同的,以抽签的形式确定最终竞得人,但交易公告对竞得人有特别约定的,按交易公告的约定执行;

    (四)无人参与竞投的交易事项,出让方(出租方)应重新制定《交易方案》,包括重新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延长交易信息发布期限等,重新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资源进行交易时, 涉农社区应邀请社区代表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各2名以上进场监督。

    第十六条 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明确签订合同的时间。成交结果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交易出现异议,异议调处期限不计算在公示期限内。

    交易双方应当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到街道交易中心签订合同。若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签订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交易,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是所辖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直接管理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接受各级监察、农业、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纯居社区和渔业经联社资产资源交易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   月  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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