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 2018-10-22 15:23
  • 来源:濠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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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内范围区域,为我区森林防火区,全年实行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区范围内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遇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在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生态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

    三、在我区森林防火区内,每年91日至次年4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未经批准,擅自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联系电话:8738022712119

    六、本通告自2018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1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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