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濠江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操作办法的通知
  • 2018-07-04 15:34
  • 来源: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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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濠江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操作办法》业经四届五十八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住房保障中心(区房管所)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4日

    濠江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结合濠江区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总则

    (一)本操作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区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货币补助,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发展规划、民政、财政、建设、卫计、国土、审计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检查及监督,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发放原则,坚持“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应保尽保”要求。

    二、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

    (一)租赁补贴以户为单位,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按下式计算:

    补贴额=租金补贴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调节系数×补贴系数。

    (二)租金补贴标准:2018年至2020年,租金补贴标准为10元/平方米。以后年度另行公布。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2018年至2020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为15平方米。以后年度另行公布。

    (四)家庭人口调节系数:1人户按2人计,2人户按2.5计,3至5人户按实际人数计,5人以上(不包括本数)户按5计。

    (五)补贴系数:租赁补贴按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实行差别化。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优抚对象家庭,补贴系数为1.2,非上述优抚对象家庭,补贴系数为1。

    三、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

    (一)租赁补贴从保障对象核准登记之日的次月开始发放,至补贴期结束为止,补贴期按租赁补贴协议规定执行。

    (二)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并在当季季末发放完毕。

    (三)租赁补贴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申请住房保障对象按要求开立用于领取补贴的个人银行账户,区住房保障中心委托银行直接把补贴资金划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租赁补贴资金的拨付

    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租赁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后将租赁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区人大批复预算后将补贴资金下达区房管所(区住房保障中心)。

    五、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按规定申请住房保障(选择租赁补贴方式),经核准取得保障资格,纳入保障对象登记。

    (二)取得资格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并提交银行账户复印件(原件供校核)及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

    (三)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相关材料,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情况计算、确定应发补贴金额,形成清单送经办银行。

    (四)经办银行把相应金额划入保障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经办银行把划款结果反馈给区住房保障中心。

    (五)区住房保障中心做好补贴发放登记。对于划款不成功的,通知保障对象校对银行帐号等情况,及时补正后通知银行重新划款;规定期限内未补正或因其它原因划款仍不成功的,相应补贴款合并于下一季度发放。

    (六)区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将租赁补贴发放情况上网公开。

    六、相关规定

    (一)租赁补贴协议原则上应由申请人本人签订,申请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签订的,可委托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人进行签订。

    (二)租赁补贴应当用于租赁住房。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时,需承诺将租赁补贴作租赁住房使用。

    (三)申请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租赁补贴领取资格;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季补贴不予发放且不再补发,其后按规定补齐资料的,自次月恢复发放补贴。

    (四)用于领取补贴的银行账户应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开立的账户。账户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五)租赁补贴协议规定的补贴期内,区住房保障中心可采取定期核查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查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其租赁补贴待遇。

    保障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核查工作,对没有如实申报家庭情况的,可暂停其租赁补贴待遇;拒不配合的,可取消其保障资格。

    (六)保障对象自愿放弃租赁补贴待遇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交书面声明,经确认后停止保障待遇。

    (七)保障对象在租赁补贴协议存续期间因自身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应主动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终止租赁补贴协议。

    七、附则

    (一)租赁补贴的租金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补贴系数等指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以政府公告为准。

    (二)本操作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操作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参照本操作办法实施。2012年11月30日发布的《濠江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操作规程》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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