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濠江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9-03-08 17:16
  • 来源:濠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濠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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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市驻濠江有关单位:

    《汕头市濠江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业经四届八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财政部门反映。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汕头市濠江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汕头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汕府〔2018〕126号)和《汕头市濠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汕濠府〔201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区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区属企业包括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国资部门)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含监管、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含区属地方金融企业)。

    其他区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第三条 实行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区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岀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第四条 区财政局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区国资部门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笫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六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国库,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范围和比例为:

    (一)利润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有关规定抵扣或调整后,按照25%的比例上缴。

    (二)股利、股息收入。区属国有控股、区属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区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照100%的比例上缴。

    (三)产权转让收入。转让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产权净收入和转让区属国有控股、区属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净收入,按照100%的比例上缴。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区属国有控股、区属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照100%的比例上缴。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

    第七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向新设区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区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区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区国资部门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四)公益性设施投资支出。用于政府及公益性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支出,包括油气管道支出、交通运输设施支出、通信设施支出、市政服务设施支出等。

    (五)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用于国有企业政策性补助方面的支出。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支出。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按照相关比例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到一般公共预算等其他预算。

    (七)其他支出。区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八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区财政局组织预算单位编制,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批准。

    第九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区财政局组织区属预算单位,根据区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制:

    (一)布置下达。每年10月底以前,区财政局向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预算单位向区属企业下发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

    (二)申报计划。每年11月底以前,区属企业向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

    (三)审核上报。每年12月中旬以前,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区属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区财政局审核。每年11月初,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批准。

    第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区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预算单位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本单位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区属企业批复预算,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经区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做出说明。预算单位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本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 区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一)利润收入,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年度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

    (二)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1个月内申报;

    (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申报;

    (四)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两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负责申报;

    (五)区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区政府决定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收到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区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区属企业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缴国库,并报告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区属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经批准的预算金额直接拨付预算单位。

    第十七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汇总各预算单位预算调整建议方案后,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草案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批准。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草案经区人大批准后,区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调整:预算单位接到预算调整批复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区属企业批复预算调整,同时抄送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期间,发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将收支业务发生当月的月报表报预算单位,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预算单位应当每月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编制汇总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区属企业按照预算单位下发的编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通知,向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草案;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汇总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批准。

    笫五章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预算单位及其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笫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按规定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属企业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区财政局、区国资部门、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区属企业申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当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经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据;区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预算单位分别对所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对区属企业使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区属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区财政局应当会同预算单位予以催缴;逾期不缴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期费用。

    第二十六条 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4月8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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