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内范围区域,为我区森林防火区,全年实行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区范围内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遇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在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生态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
三、在我区森林防火区内,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未经批准,擅自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联系电话:87380227或12119。
六、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