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 2026-01-14 17:43
  • 来源: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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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濠江区2025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5)〔2025〕71号)批复,同意我区征收玉新街道灯塔经济联合社、滨海街道五一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1.1365公顷作为汕头市濠江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汕头市卫生医学中心新建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汕头市濠江区玉新街道灯塔经济联合社和滨海街道五一经济联合社范围内。现状土地地类为:玉新街道灯塔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2565公顷(3.8475亩)。其中,农用地0.1739公顷(2.6085亩),含耕地0.1336公顷(2.0040亩);建设用地0.0826公顷(1.2390亩);滨海街道五一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8800公顷(13.2000亩)。其中,农用地0.0302公顷(0.4530亩),含耕地0.0143公顷(0.2145亩);建设用地0.8498公顷(12.7470亩)。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征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为濠江区玉新街道灯塔经济联合社0.2565公顷,滨海街道五一经济联合社0.880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4〕12号)、《关于印发汕头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及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采用落地的方式进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其他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所属街道与被征地经济联合社按补偿协议执行。征地补偿总额为246.3364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如下: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和

    劳力安置费

    (万元)

    青苗及地上

    附着物补偿

    (万元)

    灯塔经济

    联合社

    0.2565

    52.5184

    3.0780

    五一经济

    联合社

    0.8800

    180.1800

    10.5600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征地补偿款均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附着物及其他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留用地安置办法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15%提计,面积0.1705公顷,其中玉新街道灯塔经济联合社0.0385公顷,滨海街道五一经济联合社0.1320公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相关落地手续请提供用地范围到汕头市濠江区自然资源局申请。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文件执行,濠江区统一按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7.35万元/亩的25%比例计提,计提征地社保费用73.943531万元。征地社保费补贴分配请到汕头市濠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七、其他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7874502

      特此公告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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