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濠江区2013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府土审(05)〔2024〕35号)批复,同意我区征收滨海街道上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717公顷作为汕头市濠江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汕头南站站前广场配套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濠江区滨海街道上头经济联合社范围内。现状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0.4083公顷(其中耕地0.3507公顷、林地0.0576公顷),建设用地0.1634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征地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为濠江区滨海街道上头经济联合社0.571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1〕19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汕府〔2018〕5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与现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4〕12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汕自然资发〔2024〕4号)的补偿标准一致。土地补偿及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采用落地的方式进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其他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所属街道与被征地经济联合社按补偿协议执行。征地补偿总额为240.1140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如下: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征地补偿款均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附着物及其他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留用地安置办法
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15%提计,面积0.0858公顷,作为滨海街道上头经济联合社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用地。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涉及农转用手续在本实施方案中落实,留用地的具体划留用地位置以批准划留用地红线范围为准。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44号)文件执行,濠江区统一按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7.35万元/亩的25%比例计提,需计提征地社保费用37.196232万元。征地社保费补贴分配按照粤府办〔2021〕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7874502
特此公告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