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组织编制了汕头市濠江区2018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澳街道埭头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详见公告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为加快推进汕头综合保税区扩围工作,配合汕头综合保税区扩围置换周边国有存量土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澳街道埭头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4.4102公顷(折合66.153亩)。其中农用地2.9769公顷(折合44.6535亩),建设用地1.4333公顷(折合21.4995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拟征收土地为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不折算货币补偿,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五、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5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濠江区广澳街道埭头经济联合社(联系人:黄隆旋;电话:0754—8359076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0月5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濠江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周基荣;电话:0754—87874502)。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附件